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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畅美美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艳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C8500H2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信达步行街F105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8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日取得《营业执照》,在蕲春县漕河镇信达步行街F105号从事生活美容服务。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30日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存放的:①婵茜?富勒烯胶原蛋白晚安冻膜,数量1盒,已开封处于在用状态,规格4mlx20个,生产日期20210726,限用期限至20240725,委托方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佛山市三水巧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②“艾斯佳娜”舒缓修护保湿霜,数量1瓶,净含量500ml,已开封处于在用状态,生产日期20211113,限用期限至20241112,生产厂家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③"UORO”维密植萃舒缓胸膜,数量1袋,已开封处于在用状态,规格30mlx10片,生产日期20200615,限用期限至20230615,委托方广东欧美慧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双慧化妆品有限公司。 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购进情况为:婵茜?富勒烯胶原蛋白晚安冻膜和“艾斯佳娜”舒缓修护保湿霜均是当事人从网上购进的,各购进1盒/瓶,购进价分别为3.99元/盒和18元/瓶;“UORO”维密植萃舒缓胸膜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根据当事人提供情况,经网络查询和市场询价与当事人所说相近,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说法予以采信,当事人购进1盒,进价260元。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总计281.99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使用记录,无法核实过期后使用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10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20000元。
3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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