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城区良大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良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06MA20FG7U6T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3号10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市监处罚〔2024〕00580号
2024年8月12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单一份,称当事人店内销售过期的卡趣滋脆锅巴。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述过期的卡趣滋脆锅巴。经当事人确认,其销售过1桶过期的卡趣滋脆锅巴给举报人。我局于8月23日立案。
经查,2024年7月6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了1桶卡趣滋脆锅巴,售价为10元/桶。该产品为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5日,保质期为9个月,销售当日已过期。至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该批次产品已无库存。
另查,上述批次卡趣滋脆锅巴为当事人从姑苏区香君食品经营部采购的,共采购1箱(20桶)。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证,但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本案货值认定为10元,违法所得为1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2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涉案商品售价。
2.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情况。
3.2024年 9月 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涉案批次老干妈风味水豆豉进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情况。
4.2024年9 月 3 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5.2024年9月 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商品价格标签1张,证明所售商品价格。
6.2024年9月 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罚款金额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00.0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