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麻豪口世广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阳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CWJ1PP8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麻豪口镇东清河街124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102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户。2023年11月7日,进行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2024年3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标称“湖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11罐(生产日期20240122、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30毫升)、标称“江西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李子园”李子园甜牛奶(原味)3瓶(生产日期20240119、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380mL),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另发现当事人贮存食品未离地离墙、食品贮存区有杂物、未封闭。因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食品贮存场所环境不整洁、无与经营相适应的三防设施,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当罚﹝2024﹞17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年4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标称“湖北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10罐(生产日期20240122、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30毫升)、标称“江西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李子园”李子园甜牛奶(草莓味)8瓶(生产日期20240124、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380ml),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另当事人贮存食品仍未离地离墙、食品贮存区未封闭且漏雨。
经查,2024年2月15日,当事人经“零食很忙”公司配送“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10件(规格:330ml×24瓶)、“李子园”李子园甜牛奶(草莓味)5件(规格:380ml×12瓶)、李子园”李子园甜牛奶(原味)6件(规格:380ml×12瓶)。尔后,当事人将上述食品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李子园”李子园甜牛奶(原味、草莓味)食品时未查验上述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2024年3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年4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由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在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的情况下,采购食品时仍未查验上述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食品贮存场所环境仍不整洁、无与经营相适应的三防设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贮存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另查明,造成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贮存且拒不改正的原因系当事人购进、销售的食品品种繁多且量大,无相适应的储存间贮存食品,部分食品只能贮存在没有封闭的阁楼,且无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没有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81之从轻处罚具体标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85之一般处罚具体标准“拒不改正的,处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2、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贮存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
上述两项处罚合并执行,共计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