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惠母母婴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舒茶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32715209XK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3号楼8层9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石市监处罚〔2026〕939号
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惠母母婴优品”销售维蕾德金盏花婴儿护臀膏,在商品详情页标注“有机金盏花提取物,促进受损皮肤再生”“消炎镇静”字样。《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当事人售卖的维蕾德金盏花婴儿护臀膏为化妆品,商品详情页中的“消炎”属于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上述广告系当事人从其他平台上复制的信息,当事人系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无广告费用。
再查,当事人购进维蕾德金盏花婴儿护臀膏时未索要供货商资质、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同时,当事人销售维蕾德金盏花婴儿护臀膏时会在产品上粘贴自行翻译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减轻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