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关区黑鹰服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志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2MA14FXJ48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路40号永春综合楼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3】29号
经查,南关区黑鹰服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侵犯 “始祖鸟”“迪桑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是当事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鑫服装户外店购进,2023年9月8日,以20元/件的价格购进“始祖鸟”裤子(鸟软壳裤多色)110件,以50元/件的价格购进“始祖鸟”T恤(鸟半衣)10件,以80元/件的价格购进“迪桑特”外套(迪卫衣)10件,2023年10月2日,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迪桑特”裤子(迪卫裤)10件,以45元/件的价格购件“迪桑特”T恤(迪半衣)5件。
购进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始祖鸟”裤子(鸟软壳裤多色)以35元/件的价格销售13件,得销售款455元,获违法所得195元,剩余97件未售出;“始祖鸟”T恤(鸟半衣)以70元/件的价格销售5件,得销售款350元,获违法所得100元,剩余5件未售出;“迪桑特”外套(迪卫衣)以100元/件的价格销售3件,得销售款300元,获违法所60元,剩余7件未售出;“迪桑特”裤子(迪卫裤)以80元/件的价格销售4件,得销售款320元,获违法所得80元,剩余6件未售出;“迪桑特”T恤(迪半衣)以60元/件的价格销售3件,得销售款180元,获违法所得45元,剩余2件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侵犯“始祖鸟”“迪桑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售出与未售出,货值金额合计6650.00元。
南关区黑鹰服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侵权服装,是当事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鑫服装户外店购进,以20元/件的价格购进“始祖鸟”裤子110件,以50元/件的价格购进“始祖鸟”T恤10件,以80元/件的价格购进“迪桑特”外套10件,以60元/件的价格购进“迪桑特”裤子10件,以45元/件的价格购件“迪桑特”T恤5件。购进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始祖鸟”裤子以35元/件的价格销售13件,得销售款455元,获违法所得195元,剩余97件未售出;“始祖鸟”T恤以70元/件的价格销售5件,得销售款350元,获违法所得100元,剩余5件未售出;“迪桑特”外套以100元/件的价格销售3件,得销售款300元,获违法所60元,剩余7件未售出;“迪桑特”裤子以80元/件的价格销售4件,得销售款320元,获违法所得80元,剩余6件未售出;“迪桑特”T恤以60元/件的价格销售3件,得销售款180元,获违法所得45元,剩余2件未售出。截止案发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侵犯“始祖鸟”“迪桑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售出与未售出,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6650.00元,获违法所得人民币4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节:“适用知识产权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11)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南关区黑鹰服装店(经营者:胡志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0元; 3、罚款人民币13300.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13780.00元。 当否 请批示
7.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