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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众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哲注册资本:6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499JP96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西城民族西路3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9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1年4月23日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池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生产的401019(即厚度40mm、宽度19mm、长度19mm的锂离子电池)型锂电池生产原材料包括锂电池正负极极片、铝塑膜、锂离子电解液、隔膜纸等。当事人采购原料后的生产加工流程为:卷绕-压芯-顶封-侧封-扩孔-烘干-注液、预封-充电(化成)-二封-成品检测-合格品入库。其中“注液”是指使用注液机将锂离子电解液注入烘干的电芯内,“充电(化成)”是指将封装好的电芯充电,“成品检测”是指使用电池电压电流快速检测仪,检测电池的电流电压是否达到规定值,达到规定值即为合格品。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共计13种)50.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0915)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依靠锂电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实现化学能与电能互相转化的装置,并被设计成可充电;包含有保护电路的任意数量的锂离子电池组合而成准备使用的组合体。”及《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GB 31241-2022)第3.1条“锂离子电池:依靠锂离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实现化学能与电能相互转化的装置,并被设计成可充电。注:该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容器和端子等。”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401019型锂离子电池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所述的强制性产品,需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25年7月14日及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枣市监限提〔2025〕85号、枣市监限提〔2025〕85-1号)。要求当事人提供自2024年8月1日以来,生产的包括但不限于401019型锂离子电池的原材料购进合同、成品销售合同、送货单、成品出货单、收付款凭证、相关财务账册,当事人在限期内均未能提供。2025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枣市监询通〔2025〕22号)。2025年8月1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哲陈述确认其生产的401019型锂离子电池未获CCC认证,述称其产品主要销售至外地,有时候也会销售给其他客户。2025年9月15日,张哲至本局配合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述称因财务人员变动频繁,财务账册得不到妥善保管,无法提供。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以及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以下统称新纳入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故本局将现场发现当事人已销售的45000只401019锂离子电池作为涉案产品,基于其送货单(45000只401019电芯)及当事人陈述,认定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为2万。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厂未经认证的锂离子电池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及直接人工费用、直接相关的制造费用等合理支出的账册明细,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锂离子电池,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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