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察县民乐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海清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224MA759G6L75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沙柳河镇兴海村南至315国道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刚﹞市监罚2024﹞03号
上述抽检批次的家用燃气灶具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以每台185元价格从成都剑铭灶配网上购进型号为JZY-T29A注册商标“贴心好太太”4台、抽样时4台,故抽样基数为4台,抽取样品1台剩余3台,以每台185元价格从“成都剑铭灶配”网上购进型号为JZY-S03注册商标“火状元6台,抽样时6台,故抽样基数为6台,抽取样品1台剩余5台,销售价为每台分别为230元,截止查扣之日未销售。案值为18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和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1份、受托人谢盛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全权委托谢盛贵配合案件调查的事实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2024年6月2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销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扣押的事实。证据四:由“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检测中心”对编号分别为NO:HST202404-52093-WT、NO:HST202404-52093-WT检验检测报告二份判断该公司销售的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型号为JZY-T29A注册商标“贴心好太太”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燃烧工况”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型号为JZY-S03注册商标“火状元”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热负荷””燃烧工况”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要求,“能效等级”不符合GB3072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事实。证据五: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送达回执的由“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检测中心”对检验出具的检测报告二份可证明该公司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证据六: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为:RZ2024-009号文通知单一份可证明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果的事实。证据七:当事人提供上述批次家用燃气灶具,进货票据及进货台账可证明该公司所购进的数量及价格的事实。证据八: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受托人谢盛贵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该批次家用燃气灶具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事实,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型号为JZY-T29A注册商标“贴心好太太”3台,型号为JZY-S03注册商标“火状元”5台,共计8台;2、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850元1倍的罚款计18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850元(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元)
1850.00元
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2
北刚察市监罚字﹝2024﹞37号
上述抽检批次的家用燃气灶具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以每台185元价格从成都剑铭灶配网上购进型号为JZY-T29A注册商标“贴心好太太”4台、抽样时4台,故抽样基数为4台,抽取样品1台剩余3台,以每台185元价格从“成都剑铭灶配”网上购进型号为JZY-S03注册商标“火状元6台,抽样时6台,故抽样基数为6台,抽取样品1台剩余5台,销售价为每台分别为230元,截止查扣之日未销售。案值为1850元。
1、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型号为JZY-T29A注册商标“贴心好太太”3台,型号为JZY-S03注册商标“火状元”5台,共计8台; 2、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850元1倍的罚款计18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850元(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元)
1850.00元
刚察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3
刚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6号
2024年7月4日,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刚察县沙柳河镇兴海村南至315国道北的刚察县民乐燃气有限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和屏蔽未处理,单位工作人员未掌握操作方法,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刚察县民乐燃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4800.00元
刚察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10
4
﹝刚﹞市监罚2024﹞02号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8日从成都剑铭灶配网上购进广东东莞市凤岗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单价22元/个购进广东东莞市凤岗夜科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JTY-YK-851、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执行标准为:GB15322.2-2019的悬挂式式“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一份编号为NO:TXZJ/***********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报警、方位、报警重复性项目不符合GB15322.2-2019标准依据GB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青海省2024可燃气报警器产品质量省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检测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检测报告)截止收到检验报告时当事人未销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该销售单价50元/个货值金额为5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和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1份、受托人谢盛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全权委托谢盛贵配合案件调查的事实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2024年3月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销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进行扣押的事实。证据四: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NO.TXZJ/***********),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检测结论为:该抽检批次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5%LEL、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3%LEL、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3%LEL、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3%LEL四个大项不合格”的事实。证据五: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送达回执的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NO.TXZJ/***********)可证明该公司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证据六: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一份可证明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果的事实。证据七: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单各一份可证明,可证明该公司销售的不合格商品案件属我局管辖区的事实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进货票据及进货台账可证明该公司所购进的数量及价格的事实。证据九: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受托人谢盛贵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该批次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事实,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8台;2、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500元2倍的罚款计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
1000.00元
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5
刚察市监罚字﹝2024﹞9号
2024年3月8日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北)市监交通质〔2024〕7号文,及“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一份编号为O:TXZJ/***********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报警、方位、报警重复N性项目不符合GB15322.2-2019标准依据GB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青海省2024可燃气报警器产品质量省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检测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1000.00元
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