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东方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平梁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6303476698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檀八线(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20
2024-08-14
(2024)鄂0116民初8465号之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武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方某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某家居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81号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叉车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89”违法行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裁量阶次:“从轻”具体标准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30000元。
30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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