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强萍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24MA1Y1YRN8W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睢宁县桃园镇朱集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睢市监处罚〔2025〕X0039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销售给骑行人员一辆电动自行车,名称是F60,型号是TDR4048Z,销售价格为2900元,后将该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将车辆前半截的外壳从原来的灰色换成了白色,将车座加长,解除了控制器,将速度调快,时速可达80公里每小时,将骑行者的旧电池安装到新车上。当事人该款电动自行车进货9辆,其中1辆未销售,其中7辆以2900元每辆的价格销售,其中1辆以2700元价格销售给分销商,成本价为2600每辆,经计算,违法所得为2200元。
当事人称从2025年5月份至事发,共改装电动自行车8辆,其中1辆是由经销商销售后到当事人处改装,睢宁县市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将被改装的其他6辆已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明细移交给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睢市监质线移〔2025〕1号)。
综上所述,综上,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2、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
30000.00元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