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朱志明副食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志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2MA0653UY7J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武清区杨村街团结东里9-1-104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5
(2022)津0101民初573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朱志明副食商店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市监杨处罚〔2024〕71号
2024年2月24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位于武清区杨村街团结东里9-1-104的天津市武清区朱志明副食商店正在销售的“万盛兴牌我de花生”(生产日期:2023年8月3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3日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名为“万盛兴牌我de花生”的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出示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证据,视频显示该店销售了过期的“万盛兴牌我de花生”,当事人经营者朱志明对销售过期食品一事供认不讳。2024年3月13日起,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武清区杨村街团结东里9-1-104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3年11月18日当事人从天津市恒佳宇墨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五盒“万盛兴牌我de花生”(生产日期:2023年8月3日,保质期:6个月)。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购进价格是6元/盒,销售价格是8元/盒,该食品在过期后仅售出1盒。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2元;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2
津武市监杨处罚〔2024〕5号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位于武清区杨村街团结东里9-1-104的天津市武清区朱志明副食商店正在销售的“金大州牌香辣金针菇”(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日,保质期为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于11月20日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2袋“金大州牌香辣金针菇”(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日,保质期为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日对上述食品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2023年11月14日起,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武清区杨村街团结东里9-1-104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3年6月19日当事人从天津市武清区飞跃食品店购进了“金大州牌香辣金针菇”(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日,保质期为6个月),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销售的“金大州牌香辣金针菇”2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日,保质期为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销售的“金大州牌香辣金针菇”购进价格是2.4元/袋,销售价格是3元/袋,该食品在过期后售出1袋,剩余2袋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没收“金大州牌香辣金针菇”(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保质期:6个月)2袋;2、没收违法所得0.6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