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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向向建筑材料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建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4A36UT4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红安县高桥镇大畈街8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127号
经查,当事人厂区内配备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相关信息如下:型号CPCD,车架号190303412,出厂编号190599586,出厂日期2019年5月13日。当事人于2020年3月在红安县觅儿工业园区7号路一家叉车销售租赁店购进该设备,购进后投入使用,该设备主要用于厂区内成品砖块转运作业。 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4.2.1.1“叉车在投入使用前要申报首次检验;”、4.2.1.2“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一次”之规定,当事人厂作为涉案叉车的使用者单位,厂内涉案叉车自投入使用以来,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亦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本局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截至2026年6月10日本局现场复查时,当事人未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该叉车仍未经检验且继续使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予以追究,减轻处罚幅度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89”,裁量阶次“减轻”,具体标准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范围内确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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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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