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述刚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053171575M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682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大厦10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6
(2023)甘06民初4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古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6-04
(2021)新2323民初32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司迈奇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3
2019-07-17
(2019)新0106民初5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19-07-02
(2019)新01民终234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5-14
(2019)新01民申4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
郭**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5-07
(2019)新0106民初5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7-04
(2021)新2323民初32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司迈奇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
2021-03-18
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外墙保温一体板施工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往返差旅费1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十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司迈奇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07-24
(2023)新23民终765号
返还原物纠纷
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8
2022-04-25
(2022)新2323执6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司迈奇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4-07
2022-03-17
(2022)新0105民初2115号
合同纠纷
刘**、严**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7-09
2021-06-14
(2021)新2323民初32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司迈奇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6-15
2021-05-12
(2021)新2301民初107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242.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05
2020-12-02
(2020)新0104执2040号之一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7-27
2020-07-22
(2020)新2323行审35号
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20-07-27
2020-07-22
(2020)新2323行审36号
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9
2019-11-07
2019-05-15
(2019)新01民申41号
郭**、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0-15
2019-02-22
(2018)新0104民初1901号
新疆真石科技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9857.67元
民事案件

行政处罚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没有数据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6-2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