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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惠药购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二宁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5MABMPW2A5L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4号金座呈璟10号楼S4-S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北市监处罚〔2025〕25号
2025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宁市监药交办〔2025〕1号),反映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通报函(豫药监稽函〔2025〕6-42号),青海惠药购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执法人员于 2025年4月7日对青海惠药购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青海惠药购大药房有限公司确实于2024年3月16日从上游公司南阳市恒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30780“四味脾胃舒颗粒”,2024年3月19日入库,共计10盒,单价为47.8元,售价为59元,销售金额为590元,在2024年3月20日将10盒药品一并售出给同一个顾客,2024年4月4日南阳市恒通医药有限公司向青海惠药购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出召回通知,因青海惠药购大药房有限公司无法找到消费者本人,因此无法召回。
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四味脾胃舒颗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0.00元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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