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仁仁顺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盛泽林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7HHNY58W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盐城南大道66号(商会大厦)A -8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8
(2026)赣0982民初1394号
合同纠纷
樟树市人民法院
2
2025-11-21
(2025)赣0982民初6538号
合同纠纷
徐*
江西仁仁顺食品有限公司
樟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江西仁仁顺食品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为权美(海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法定代表人盛泽林持股10%,并非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 当事人与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江西仁和康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当事人在其销售的“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上使用“仁和®”商标,并作为该产品的全国总经销,在全国推广该产品。江西仁和康健科技有限公司报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后取得授权书,授权江西仁仁顺食品有限公司在推广“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中使用仁和品牌。 2024年9月份至2025年5月,当事人委托弘澜(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升路10号1栋201)生产名称为“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的普通食品,品牌“仁和®”,产品类别“植物饮料”,配料表“水、蜂蜜、食用葡萄糖、维生素C、葛根、玉米须、黑枸杞、枳椇子、黄精、猴头菇、罗汉果、金银花、甘草”,规格50ml/瓶。 上述涉案食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在接受我局询问调查时辩称该产品的解酒功效的依据来自非凡标准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分析检测报告和功效认证证书,该证书证实“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在非凡检测实验中具有解酒功效。我局遂向该检测机构所在地的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该分析检测报告和功效认证证书的相关情况。该局复函称,非凡标准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确认该分析检测报告和功效认证证书是其出具的,从斑马鱼动物实验记录和结果上看,“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在斑马鱼身上具有解酒功效。其提供了相关情况说明,辩称出具功效认证书是对分析检测报告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不属于认证活动,且分析检测报告上未印有CMA标志,不属于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活动。 一、当事人通过公司刘珊、陈满年等员工以及其客户录制的多个关于“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具有解酒、护肝等功效的视频,其中当事人员工刘珊录制的视频中其现身说法,在喝了一小杯白酒后,进行酒精检测,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的数值为630mg/100ml,在喝完“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这款产品五分钟后,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的数值为27.2mg/100ml,十分钟后,酒精测试仪检测的数值为18.5mg/100ml,十五分钟后,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的数据为0mg/100ml。另该视频中还有把碘伏放在两个烧杯里加入适量的水,平均分成两份,一份加入“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一份不加入“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加入该产品的碘伏溶液变清了,未加入该产品的碘伏溶液未变色。其员工陈满年等员工录制的视频与上述视频相似。另外,其客户所录制视频亦是宣传该产品具有解酒功效的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了用于制作该视频所使用的白酒、酒精检测仪、烧杯和碘伏等工具。当事人将上述小视频利用员工的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平台的注册账号(“仁和植物饮品(抖音号:29615005325)”、“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抖音号:51601967083)”、“胖胖要翻身(抖音号:95521967349)”、。“仁和蜂蜜葡萄糖解酒饮(抖音号:54203889713)”、“仁和大健康(抖音号:50308348292)”、“做解酒的阿文(抖音号:63034996472)”、“仁和集团大健康产品市场部(抖音号:48531870732)”、“Lime(青柠)檬(抖音号:43722738727)”、“葡萄糖解酒饮料(抖音号:31330989555)”、“A仁和集团-周经理(快手号:4710011463)”、“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快手号:4377808528)”、“沫离297(快手号:1591725083)”、“仁和集团市场部(快手号:2402262905)”、“仁和大健康(快手号:4691135538)”、“仁和大健康(220416223)”、“A仁和集团市场部-段经理(小红书号:95639892504)”、“小红薯64274B92(小红书号:9693039191)”、“Be dll you can be(小红书号:2690610066)”、。“小红薯6837FD51(小红书号:2698874295”)、“小红薯66753AE3(小红书号:6023323908)”向外推送,上述账号中均发布有宣传“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具有解酒功效的视频。 二、当事人在百度网及百度贴吧投放宣传广告,聘请人员在百度平台及百度贴吧撰写文章和帖子配上“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的图片进行宣传并招商,上述文章或帖子中含有“解酒原理……、有了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再也不是酒场小趴菜、酒前一瓶养肝护胃、酒后一瓶缓解宿醉、看得见的效果,0添加0色素,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品你的解酒神器[lbk]强[rbk]、酒场帮手,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护肝又护胃……”等具有解酒养胃护肝功效的内容。 三、当事人通过在各平台刷到上述视频、文章或帖子后的浏览者留言,再通过所设定的小程序链接后登记留言者的联系电话,留言者的联系方式会通过系统推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根据上述信息安排公司员工逐个电话联系浏览者,以开场白为“我:您好,请问您是李总吗,我这边是仁和集团解酒饮新零售事业部的x经理,这边有看您之前在我们官网上留言,说想了解一下咱们的产品,我这边有什么可以帮您的吗?/您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我给您讲解一下。客户:我什么都不了解,你给我讲解一下(品牌、功效)。我:(1)好的,李总,不知道您之前对我们仁和集团有没有了解过吗?像我们仁和集团,多次被国家权威机构评为‘中国最高认知率商标’。还有一些其他的产品,像妇炎洁、仁和可立克等都是市面上常见的卖得火的产品。(2)那我们仁和解酒饮的话,是由仁和集团历时3年时间研发而成的一款大健康饮品,他的主要功效有解酒清醉,护肝养胃,安神助眠,益肾明目,不知道李总您平时喝不喝酒呢?像我们平时喝完酒,从喉咙到食道再到胃部都会有一股灼烧感,但这个时候您喝一瓶我们的产品,他能在1分钟内快速的缓解您酒后的各种不适,就是您喝完之后会很舒服,胃里面感觉清清凉凉的。”向其宣称自己是仁和集团的工作人员,现在该产品以“智能共享解酒机”新型零售方式招募城市创业人。在说服心动有意向的人员后便邀请来樟树参加招商会。当事人将会场设置在仁和集团863科技园,会前带领参加招商会的人员集体参观仁和863科技园,向参会其讲解仁和集团发展史。会中将自己的员工虚构成仁和集团新零售项目总裁刘总、项目副总文总,招商总监段总、运营总监沈总等身份向参会人员推销“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和新型零售模式,让参会人员误以为当事人是仁和集团旗下子公司,本着对仁和集团是知名品牌而产生信赖,从而与当事人签订代理协议,达成合作。 四、根据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当事人工作人员在抖音、快手平台和小红书平台发布的宣传视频显示,当事人通过在酒店、KTV、饭店投放装有“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并标示“酒前防护 酒中呵护 酒后养护 健康应酬 我的秘密武器”的简易售卖机、餐桌上直接摆放的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KTV门口摆放具有解酒功效等宣传内容的易拉宝等宣传方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该产品具有解酒、护肝、养胃等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经营者,以此虚假宣传该款产品的良好销售量和名副其实的解酒功效。 截至案发之日,根据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前台电脑中名为“仁仁顺收款总表”的文件显示,当事人销售“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的金额为3783074.88元。(时间为2024年9月-2025年5月。当事人称,2024年9月份之前销售的产品为“仁和人参维生素风味饮料”,9月份之后销售的产品为“仁和蜂蜜葡萄糖植物饮料”)。
罚款人民币850000元上缴国库。
850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8-1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