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果优多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旭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1MA2E36LXX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7号第2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3〕245号
2023年4月28日,本局对青田县果优多水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04-25的小台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为6kg,抽样数量为3.142kg,备样数量为1.5kg,经检验,上述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为0.188mg/kg(标准指标≤0.05mg/kg),因此该批次小台芒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小台芒共21.5kg,实际支付307元,每千克芒果的进货价格计算14.3元。至2023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到该摊位送达检验报告和检查时,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小台芒。当事人陈述该批小台芒存在损耗1.5kg,共对外销售了20kg,销售价格为31.6元/kg,销售总额为632元。故涉案小台芒货值为679.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46元。当事人已于收到检测报告之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以及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小台芒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销售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小台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6元(叁佰肆拾陆元);2、罚款10000元(壹万元)。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决定作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6元(叁佰肆拾陆元);3、罚款10000元(壹万元)。
10000.00元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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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