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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顺仙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世平、鲁顺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1MA6NPMMW7R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先镇和平村麻栗树组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宁处罚〔2026〕13号
经查:宁洱顺仙小吃店涉嫌销售侵犯“中山凯达灭害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杀虫气雾剂2025年5月由供货商送货上门,共购进1件,购进价格为280元/件,每件共24瓶,销售价为15元/瓶,现场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涉嫌侵犯“中山凯达灭害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杀虫气雾剂19瓶,违法经营额285.00元。由于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经营资质材料,进货单据,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查实商品的销售情况。 2026年2月11日,宁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珠海凯中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别书,认定宁洱顺仙小吃店销售的该批次“中山凯达”灭害灵杀虫气雾剂系假冒珠海凯中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山凯达”灭害灵杀虫气雾剂生产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本案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中山凯达灭害灵”杀虫气雾剂19瓶(规格型号:600毫升/瓶); 2.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1000.00元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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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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