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禾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磊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11MACQB0B37P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211号泉舜186A座240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龙市监处罚〔2025〕117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起开始使用洛阳杏芝林药业有限公司、洛阳居善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七家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在线上直接注册、运营拼多多网络店铺,并招募学员参与部分网络店铺运营。学员运营店铺主要负责相关店铺的药品上架和推广运营,店铺的药品采购、存储、物流和线上拼多多店铺的运营技术由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共运营99家网络店铺,网上销售的药品由当事人自行购进,大部分药品是当事人使用洛阳居善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从河南德尔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金信润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另有部分药品是当事人和宝丰县好药师维康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合作时遗留的。当事人购进药品时,一般由当事人安排本公司工作人员到上述两家医药公司提货,将药品送到合作方洛阳瑞迅铭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仓,再由后者负责管理、仓储、耗材、包装、人工、代发快递等服务。当事人拼多多店铺的售药款会先通过拼多多平台打入注册该店铺时使用的证照主体预留的拼多多平台账户里,证照主体方再将该售药款提到其预留的银行账户里,然后再通过该银行账户转入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或者微信,随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便可支配售药款。当事人交由学员运营的拼多多店铺与当事人自行运营的店铺运营模式相同,学员参与当事人网络店铺运营需要缴纳一定费用并参与利润分配,学员不掌握拼多多店铺的售药款、销售收入及账户。当事人自成立至调查时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从医药公司采购药品,以及存储药品、委托运输药品、销售药品的经营主体均为当事人。 经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当事人拼多多店铺销售额,查明当事人存在利用刷单软件制造虚假拼多多店铺销量的行为,当事人因刷单产生的虚假交易金额为3429883.54元;另查明,当事人实际销售总额为226198.04元,药品货值金额为306976.67元,违法所得为226198.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8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当事人情况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洛阳杏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档案复印件、与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各1份,洛阳居善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洛阳杏芝林药业有限公司、洛阳居善大药房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6、当事人与学员签订的电子商务代运营合同35份,证明当事人招揽学员代运营拼多多店铺的事实; 7、当事人与洛阳瑞讯铭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瑞讯云仓合作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与洛阳瑞讯铭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 8、洛阳居善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档案1份,证明洛阳居善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9、河南德尔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居善大药房有限公司签订的年度购销合同1份、授权委托书1份、支付货款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洛阳居善大药房有限公司资质采购药品情况; 10、洛阳金信润峰药业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销售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洛阳居善大药房有限公司资质采购药品情况; 11、洛阳杏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2、洛阳居善大药房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3、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店铺销售记录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运营网络店铺的销售情况; 14、河南德尔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购药情况; 15、洛阳金信润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购药情况; 16、当事人被扣押药品的货值价格表1份,证明当事人被扣押药品的货值金额; 17、当事人向学员退费截图共18页,证明当事人向学员退费的事实; 18、当事人与刷单软件提供人的聊天记录及刷单软件界面共10页,证明当事人刷单的违法事实; 19、当事人工作人员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解除扣押药品处理情况; 2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与德尔康业务员聊天记录1份、当事人解除扣押药品退货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解除扣押药品处理情况; 21、当事人向学员退费、支付房租、水、电、物业费、员工工资的转账凭证共9页,证明当事人向学员退费及经营状况。 22、当事人被洛龙区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消费令》及公开渠道查询的强制执行信息,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其作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6198.04元;罚款113099.0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以下处罚:罚款50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河南禾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对其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6198.04元; 2、罚款163099.06元。
163099.06元
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9-2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