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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新民注册资本:149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73836672X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沙坪西街6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6
(2026)新0106民初229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中大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2
(2025)新0106民初751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中大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0
(2025)苏0612民初527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王**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3
(2025)苏0612民初527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王**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5
2019-02-20
(2019)新01民终616号
合同纠纷
广东天勤医药有限公司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3
(2026)新0106民初229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中大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17-09-1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
杨**,洛阳天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29
2015-12-18
(2015)新民一终字第33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1-09
2019-11-30
(2019)新0106执1120号之一
合同纠纷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天勤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1-11
2019-09-17
(2019)新0105行初207号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9-10-10
2019-09-02
(2019)新0104行初26号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环境保护局、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9-06-04
2019-05-10
(2019)新01民终6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天勤医药有限公司、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49399.68元
民事案件
6
2019-01-25
2018-12-17
(2018)新0106民初852号
合同纠纷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天勤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45149.38元
民事案件
7
2018-01-05
2017-12-15
(2017)新0103民初3673号之一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1-05
2017-07-18
(2017)新0103民初367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12-29
2017-10-31
(2017)新0106民初30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天勤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2-29
2017-06-03
(2017)新0106民初3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天勤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5)45号
(一)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转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后附资料显示,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从福州六家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29份(金额11,923,193.75元、税额119,232.05元、价税合计12,042,425.80元),其中:取得福州语兵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2份(金额981,324.74元、税额9,813.26元、价税合计991,138.00元);取得福州夏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8份(金额1,511,213.65元、税额15,112.15元、价税合计1,526,325.80元);取得福州思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1份(金额994,801.97元、税额9,948.03元、价税合计1,004,750.00元);取得福州启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3份(金额2,180,605.92元、税额21,806.08元、价税合计2,202,412.00元);取得福建奥拉沐奎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3份(金额2,196,435.62元、税额21,964.38元、价税合计2,218,400.00元);取得福建科恒永泰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2份(金额4,058,811.85元、税额40,588.15元、价税合计4,099,400.00元)。 经查,你单位福建地区负责人陈国强承认其名下的医药公司无法开具发票,以你单位区域负责人的名义对外经营且购买虚开的发票。你单位多次因取得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应当非常熟知,但你单位在相关业务开展过程中依然不严格审核资料,相关资料存在明显漏洞和不符合逻辑情形,主观上故意放纵业务负责人买票虚列成本,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你单位向虚开公司支付的款项无证据证明其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不得税前列支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41909.16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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