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上昆工艺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克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21MA2XXJ4Q00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靖江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住建罚决字〔2026〕2-1号
根据系统排查,本机关于2026年3月17日对你单位在上昆工艺品文化园项目建设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上昆工艺品文化园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靖江村。建设单位为福建泉州上昆工艺品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面积为2100㎡,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总价为250万元。该项目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擅自进场施工,目前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1、立案审批表;2、案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接受调查及陈述申辩通知书》及送达凭证;4、行政执法询问笔录及委托手续材料;5、单位营业执照;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关于福建泉州上昆工艺品有限公司未能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说明等证据证明;10、《关于协助核查福建泉州上昆工艺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函》﹝惠住建函﹝2026﹞57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并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G301.57和G304.12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已完工,属于上述自由裁量权标准所规定的“严重”情形。考虑到本案拟被处罚人属于初次违法且能如实供述,主动提供相关资料,投入建设至今未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50万元整的1.7%的罚款,即人民币42500元整﹝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42500.00元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