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磊 | 注册资本:3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BQN5EQ1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江滨东路1号1期一楼一号厅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4
(2025)浙0302民初20763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睿荣贸易中心
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1-19
(2025)浙0304民初124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浙一鲜海产品有限公司
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3
2026-01-19
(2025)浙0304民初1330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徐**
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上海格乐丽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温州格乐丽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4
2026-01-13
(2025)浙0302民初19673号
劳务合同纠纷
钱**
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5
2026-01-09
(2025)浙0302民初172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胡**
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12-25
(2025)浙0302民初21185号
服务合同纠纷
余**
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12-23
(2025)浙0302民初2071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夏**
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12-10
(2025)浙0302民初17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瓯海景山悠卡甜品店
温州格乐丽雅印象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12-08
(2025)浙0302民初21185号
服务合同纠纷
余**
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12-08
(2025)浙0303民初1083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温州湘缘洗涤有限公司
浙江瓯越项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2
(2025)浙0304民初1330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徐**
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上海格乐丽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温州格乐丽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温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南京格乐丽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6
(2025)浙0304民初6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万兴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欧越项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4
2025-02-17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万兴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瓯越项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19
2024-01-30
(2023)浙03民终53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格乐丽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太禾永道商业道具(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000014号
经查,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拖欠黄某某等35人2024年12至2025年3月份工资共计716270.97元(另案处理)。2025年7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鹿人社监令字〔2025〕119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指令书后于2025年7月30日前支付黄某某等35人工资,但当事人至今未予执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
28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9-19
2
鹿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02号
2024年10月30日,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各网点
给予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处罚
60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12-30
3
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392号
2023年09月20日,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各网点
给予温州格乐丽雅会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的处罚
31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