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百色市田阳区吉百惠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燕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1MAA7ELY60A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靖安村新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阳市监处罚〔2025〕207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名称:百色市田阳区吉百惠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1MAA7ELY60A;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1年12月28日;经营者:谢燕辉;经营场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靖安村新农贸市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水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箱包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后在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靖安村新农贸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上述抽检批次的沃柑是百色市田阳区吉百惠超市店长李广经电话联系与该店经营者谢燕辉进行沟通拿货,该店经营者谢燕辉于2025年5月18日在南宁市成记果品批发部购进该抽检批次的沃柑,共购进一箱沃柑(22kg),购进价格为116元/箱。购进后当天发货,并于2025年5月19日上午11时到达百色市田阳区吉百惠超市,到达后该超市立即上架销售。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联苯菊酯,计量单位:mg/kg ,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3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的沃柑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检。 再查明,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抽检批次产品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销售明细、当事人自制的商品进货单各一份,不能提供沃柑产品检验合格等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能相互印证,其2025年5月18日共购进沃柑一箱(22kg),购进价格为116元/箱,即5.27元/kg,截止2025年6月19日,该批次沃柑共销售6.38kg,沃柑销售价格是9.36元/kg,销售价格共计59.74元,利润为﹣56.26元。剩余15.62kg的沃柑已全部丢掉处理。故本案货值金额应是共59.74元,无违法所得。 又查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1.60元;2、罚款500元;以上两项共计711.60元,上缴国库。
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2
百阳市监处罚〔2024〕282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后,于2021年起在洞靖镇靖安村从事新鲜水果零售经营活动。 2024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及抽样人员到当事人摊位对其经营的“大肉姜”进行监督抽样。2024年8月26日,我局收到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份《检验报告》(No:N240100-XBJ30261),报告记载以下信息:食品名称:大肉姜,购进日期:2024-07-15,被抽样单位名称:百色市田阳区吉百惠超市,联系电话:19178626902,任务来源: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2024-07-25,样品到达日期:2024-07-27,样品数量:4.136kg,备样数量:2.0kg,抽样单编号:XBJ24451003614530261,检验日期:2024-07-27,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吡虫啉等7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1.6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6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及抽样单编号为XBJ24451003614530261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大肉姜”已无库存。我局执法人员已当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 另查明,上述抽检的大肉姜,是当事人在南宁市江南区连连友农副产品经营部与钟喜娟拿的货,运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靖安村新农贸市场百色市田阳区吉百惠超市销售。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的大肉姜数量为10kg,规格:10kg/件,购进价格是195元/件,销售价格为21.16元/Kg,10Kg大肉姜销售完毕。当事人在生产销售中并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所以货值金额以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的数额计算,货值金额211.6元,违法所得为211.6元。 又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大肉姜时,未能查验并索取供货方的身份证及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未能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没收违法所得211.60元,罚款500.00元,合计711.6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3
百阳市监处罚[2023]41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开始在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靖安村新农贸市场投资经营百色市田阳区吉百惠超市,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1MAA7ELY60A;经营场所: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靖安村新农贸市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水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箱包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铭牌:神州欧派,不锈钢单炉,数量:2台;进货单价:85元/台,销售单价:148元/台,未出售,无利润。据店长刘国供述,上述2台家用燃气灶具是于2022年11月购进的,该批次共购进2台,购进当天就开始对外销售,购进时没有索取供货方相关证照,在销售过程中也没有建立购销台账。经2023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2023年9月27日与当事人现场询问且核对确认,上述当事人销售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按照GB16410-2020的试验方法,现场通过目测可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的一般结构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5.3.1.9 所有类型的灶标志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属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不申请检验机构对上述涉案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检测。截至2023年9月19日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均未售出上述该批次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剩余库存已被执法人员扣押,故无违法所得,因调查过程中也没有取得当事人的购销记录和其他相关的票据和记录,故货值金额以当事人提供的《百色市田阳区吉百惠超市销售家用燃气灶具情况统计表》及记载在扣押财物清单上的数额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96.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9月19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现场情况及事实;2、2023年9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文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百阳市监强制〔2023〕8007号)各1份及扣押实物一批,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事实; 3、2023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及受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主体资格和本案对当事人认定的准确性; 4、2023年9月27日对当事人所委托的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事实且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罚款0.032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326.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