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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延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延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02MA13UQL42R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杭办畜产品园区伊顺公司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市市监处罚﹝2026﹞06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延军陈述:当事人于2026年2月2日在锡林浩特市天天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天物流公司)的院内借用该公司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规格配置:CPC35-AG67-Z,发动机型号:4D29V41,特种设备代码:5110330092023J5568)进行货物装卸使用。当事人操作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时未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不清楚该叉车是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该公司聘用了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刘博,证件编号:15***************0,发证机关: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锡市)市监特令〔2026〕第019号文书,要求该公司在2026年4月2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截止2026年4月2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延军未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出具了情况说明内容为“2026年2月2日在天天物流公司院内驾驶叉车是因为当时正处年关,工人有事请假,货主着急装卸货物,就违规借了天天物流公司的叉车进行了违规作业,并承诺以后不在驾驶相关特种设备。”该叉车属于天天物流公司所有,2026年3月4日对该叉车进行了检验,2026年3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叉车】。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当事人操作未经检验合格的场内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行为不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范》5.1.1(5)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整改态度等因素,依法对违法行为均做出减轻0.3倍处罚,罚款金额9000元”。综上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减轻):1、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9000.00元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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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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