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聚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应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1MAC3Y1AN1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货运班车总站负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播市监行处字[2025]293号
当事人涉嫌生产原材料生产企业发生变更后未变更认证证书,生产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室内加热器和电磁灶台的组合器具(多功能电暖炉)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遵市监案交办〔2025〕第74号)及附件1份19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组二:《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组三:《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遵市播市监责改〔2025〕13号)及送达回证1份2页,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证据组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3010707554221、2023010715554220)复印件2份2页、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资质及人员身份的事实。
证据组五: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3010707554221)复印件1份1页、《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报告编号:24701-A202301179)复印件1份37页、受控文件《电器控制板采购技术要求》(文件编号:JCC-10-2023)复印件1份5页、铭牌标识2份1页,证明涉案室内加热器和电磁灶台的组合器具(多功能电暖炉)(型号:JC-IH-A)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所用电源板为MEZIC?、铭牌标识名称应为电磁灶头额定功率、“GONGTOK 共拓电子”电源主板适用的室内加热器和电磁灶台的组合器具(多功能电暖炉)型号。
证据组六:《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证书协查申请表》及附件1份7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及附件1份7页、《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协查复函》1份1页、《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关于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的函的回复》1份2页、快递单(1101655347048、SF0287846560350)复印件2份2页,证明涉案室内加热器和电磁灶台的组合器具(多功能电暖炉)(型号:JC-IH-A)所用电源板与编号为20230107075554221的CCC证书对应型式试验报告上的电源板不一致,不属于关键元器件,电源主板属于产品中重要的电器结构,电源主板发生变化,认证委托人必须进行变更申请、寄递协查函收到复函的事实。
证据组七:当事人提供的“佛山市共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1份1页,证明佛山市共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免费提供10块电源主板样板的事实;
证据组八:《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室内加热器和电磁灶台的组合器具(多功能电暖炉)(型号:JC-IH-A)已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所用电源板与CCC证书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当事人管理不善造成部分产品使用的铭牌标识与型式试验报告铭牌照片不一致、关键元器件无出库记录、CCC标识使用混乱、不能提供详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