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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生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永生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832XH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8号3幢10-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14
2017-05-19
(2016)渝0113民初113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市荣生电梯有限公司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7-01-10
2017-01-10
(2016)渝05民终7641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荣生电梯有限公司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6〕1435号
经查,重庆市荣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与重庆市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期间,重庆市荣生电梯有限公司负责注册代码为:31105001062007110004、31105001062007110003的乘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026年6月30日,重庆市荣生电梯有限公司维保人员陈泽、王正对以上乘客电梯进行例行维保工作后,由于着急维护保养其他乘客电梯,未对以上两台电梯底坑环境进行清洁和排除积水,就直接在电子维保系统“底坑环境”一项勾选“正常”并结束以上乘客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存在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即《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表 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情况。具体如下:注册代码为:31105001062007110003的乘客电梯底坑卫生未打扫;注册代码为:31105001062007110004的乘客电梯底坑有积水,不符合“表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第30项“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底坑环境;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重庆市荣生电梯有限公司存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的违法事实,因当事人按照合同进行包年收取费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8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2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5﹞432号
2025年7月4日,荣生公司维保的电梯由重庆菜小娘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发生困人事故。该电梯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路37号附5号1-20负1-67,出厂编号311010280201818108,已注册登记,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在乘客被困后,通过电梯呼叫健联系物业,无人应答。通过96333报案后,工作人员通过电梯编码定位被困位置,与安管人员李文华、维保人员张鹏、李勇、金老师,物业经理李琴、值班座机电话联系,均无法联系。导致乘客从2025年7月4日18:00一直被困至19:50左右。荣生公司未及时更新96333的联系电话,导致事实上无法接到通知,在事故发生后半个小时内无人赶赴现场,对被困乘客实施救援。另查明,荣生公司对于事发电梯的维保已经近三个月(不足三个月),在这期间未与物业一起及时更新96333平台上的相关信息。使用单位的安全员为付少帅,未取得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资质。在96333平台上登记的人员为赵小勇,与实际安全人员不符合。另查明,荣生公司对于事发电梯的维保已经近三个月(不足三个月),在这期间未与物业一起及时更新96333平台上的相关信息。使用单位的安全员为付少帅,未取得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资质。在96333平台上登记的人员为赵小勇,与实际安全人员不符合。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专业电梯维保单位,对于96333平台信息的重要性应该有准确的认识。在接到维保工作后应当与物业一起及时更新96333上的相关信息。当事人在近三个月时间内对于96333的信息一直未更新,是此次事故发生后,自己不能接到通知的关键。当事人自己工作不到位,是导致维保相关人员接不到通知,半个小时内无法到达现场的根本原因。希望通过本次事件,当事人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内部管理,杜绝再次发生此类事情。依照《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托智慧电梯系统建立电梯96333应急处置平台,设置96333专用求助电话号码,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接到96333电话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平台反馈应急救援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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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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