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民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洪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MAC8MNDCX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青海大兴小区14栋4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5〕58号
经查,吉林省瑞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在吉林省申远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毫升*6支规格的锌钙特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涉案药品购进26盒,有效期内销售22盒,进货价格2.8元每盒,销售价格3元每盒,货值金额12元。另查,当事人购进6种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98.1元,违法所得0元。
当事人销售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经现场检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拍照固定有关证据等措施,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吉林省瑞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在吉林省申远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毫升*6支规格的锌钙特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涉案药品购进26盒,有效期内销售22盒,进货价格2.8元每盒,销售价格3元每盒,货值金额12元。另查,当事人购进6种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98.1元,违法所得0元。
吉林省瑞民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经营劣药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对其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