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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李军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6H1PCP8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织金县金凤街道冷坝村冷坝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2024]31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在店内使用的这台“ACS-30A型 电子计价秤”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一级序号2 二级序号(2) 一级目录:非自动衡器 二级目录:非自动衡器 监管方式:型式批准强制检定 强检方式:周期鉴定 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粮食等的称重, 属于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这台“ACS-30A型 电子计价秤”是2023年买的,因装修房子,现已找不到单据。该秤上无合格检定印、证,且未能提供检定报告,当事人在使用前未进行检定。这秤是当事人用来称散称大米、瓜子、花生等用的,店内没有其他的可以替代这台秤称东西的计量器具。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持证照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相关情况。 4、计量器具的图片,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事实。
罚款0.065万元#
65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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