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木火 | 注册资本:3166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41559504141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3
(2026)闽0503民初9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林**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
2026-04-08
(2026)闽0213民初1117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荆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3
2026-03-30
(2026)闽0124民初61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厦门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闽清县人民法院
4
2026-03-27
(2026)闽0581民初1201号
龙岩市厦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狮市人民法院
5
2026-03-27
(2026)闽0205民初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厦门豪旗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佳福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6
2026-03-27
(2026)闽0124民初61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厦门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闽清县人民法院
7
2026-03-26
(2026)闽08民终39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6-03-19
(2025)闽0504民初33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泉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9
2026-03-11
(2026)闽0205民初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林**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10
2026-03-05
(2026)闽0104民初1435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陈**
福建奋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9
(2025)闽02民终6255号
劳务合同纠纷
福建儒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谢**
裁判文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1-12
(2025)闽0205民初32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厦门市西联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齐汇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3
2025-12-11
劳务合同纠纷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儒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10-17
(2025)闽02民终3810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陈**
王*
裁判文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9-30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铁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礼岳;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闽侯县人民法院
6
2025-09-17
(2025)闽0205民初218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
杨**
裁判文书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7
2025-09-01
(2025)闽0205民初177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颜**
谢**
裁判文书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8
2025-07-29
(2025)闽0212民初236号
劳务合同纠纷
黄世艳、罗嘉利、周之银、王成群、徐云彬、罗南芳、周之学
谢**
裁判文书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9
2025-07-28
(2025)闽 0205民初 3290 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厦门市西联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齐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06
(2025)闽0205民初218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5
2025-02-11
(2024)皖1302民初19052号
不当得利纠纷
郝**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9-21
2023-05-22
(2023)内0782民初71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高**、呼伦贝尔市汇德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8064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5-31
2024-03-19
(2024)豫0303民初133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26
2023-10-20
(2023)云01民终179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欧阳鸿钩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3-08-04
2022-07-20
(2022)苏0891民初265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倪**、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1379996.00元
民事案件
6
2023-06-27
2022-08-16
(2022)鲁1403民初14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孙**、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68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3-06-26
2023-05-17
(2023)闽0623民初1629号之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古雷港口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6-13
2023-03-03
(2023)闽06民终1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徐**、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3-05-05
2023-02-22
(2022)苏0803执3232号
追偿权纠纷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3-03-31
2022-07-27
(2022)闽0124民初13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新城执罚决﹝2025﹞渣土018号
2025年11月13日16时05分解e龙岩:反映新罗区东肖镇龙岩学院5号学生公寓项目工地违反规定时间作业,施工扰民。2025年11月14日16时10分执法人员约谈该项目工地现场负责人陈锋,其承认11月13日、14日午间确实存在超时施工行为。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元
龙岩市新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1-06
2
榕长市监队处罚〔2025〕16号
经查,2020年8月19日前,当事人与临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及相关陈述,福州市长乐区滨海新城租赁房三期项目工程为EPC总承包项目,当事人承包了整个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建生产,其中包含坐便器采购、安装在内的租赁房精装修。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从久福卫浴处采购了799台涉案“ARRCVV”牌马桶,采购单价为385元/台,采购总金额为307615元,全部安装在项目中。上述“ARRCVV”牌马桶在水箱盖顶、水箱盖侧、水箱体正面、马桶盖上突出使用“ARRCVV”字样,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10591778号“ARRCVV”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ARROW”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ARRCVV”商标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ARROW”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细微,已构成对“ARROW”驰名商标的摹仿,如果“ARRCVV”商标被予以核准,易误导公众。涉案“ARRCVV”牌马桶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ARROW”商标的产品马桶属于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经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辨认,在该工程项目中安装使用的799套“ARRCVV”马桶并非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
依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购货凭证和其陈述,至案发当事人购进了涉案“ARRCVV”牌马桶799台,每台进价为385元。。涉案项目为包工包料的政府工程总承包项目,整个工程项目采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2020版)来进行计价计量,涉案马桶虽未单独计价,但按照《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17.1合同价格约定条款,整个工程是“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执行限额设计”,又根据计价计量规范《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现行利润率取定为6%”的规定,涉案马桶的实际销售价格为385*106%=408.1元,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七条“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应当按照侵权商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799*(385*106%)=326071.9元。当事人未与久福卫浴签订采购合同,也没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或货款收据或合法进货发票,也未向久福卫浴索要营业执照、商标授权等资质材料。涉案“ARRCVV”牌马桶全部安装在项目中,后因被发现存在商标侵权问题,当事人已全部重新购买正品并自行拆除更换。
根据2025年4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同类型案件的《败诉风险提示书》显示:违法所得应当是已经取得的款项或将来必然会取得的款项,对于确认不可能取得的款项不宜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本案当事人承包建设的工程项目尚未结算期间被发现其提供的侵权产品存在问题,且已全部重新购买正品并自行拆除更换,因该事件当事人还被业主方临空公司以“罚款”70万元的形式扣减工程款,显然对于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无可能获得相应的违法所得,故认定本案当事人未获取违法所得。
-
-元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3
榕长市监队处罚﹝2025﹞1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19日前与临空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福州市长乐区滨海新城租赁房三期项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建生产,其中包含了涉案灯具设计、采购、安装在内的电气工程施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与福州如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第1份的《普通灯具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20622-01﹞,在该份合同中,当事人未向如隆公司购买“三雄”品牌的灯具。2022年11月23日,当事人向如隆公司购买涉案灯具并签订了1份《灯具产品购销合同》﹝202211160002﹞;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再次向如隆公司补充采购涉案灯具。截止案发,当事人共向如隆公司购买494盏规格为750*450mm的涉案灯具和430盏规格为550*350mm的涉案灯具,其中规格为750*450mm的涉案灯具购进单价为277元/盏,购进金额为136838元;规格为550*350mm的涉案灯具购进单价为195元,购进金额为83850元;当事人购进“三雄”品牌涉案灯具的金额合计为220688元。在本局介入调查前,当事人已在福州市长乐区滨海新城租赁房三期项目工程安装涉案灯具913盏,其中规格为750*450mm的涉案灯具488盏,规格为550*350mm的涉案灯具425盏。当事人在福州市长乐区滨海新城租赁房三期项目工程安装的“三雄”品牌灯具上的标识“三雄极光Pak”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三雄极光Pak”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字母的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且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第1点和第2点规定的情形,故本局认定当事人在工程项目上安装的灯具上的标识“三雄极光Pak”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三雄极光Pak”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在工程项目上安装的“三雄极光Pak”灯具与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汽车灯…”的商品名称相同,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本局认定当事人在工程项目上安装的灯具与权利人核定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涉案灯具经商标权利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当事人在工程项目上安装带有“三雄极光Pak”标识的灯具属于侵犯“三雄极光Pa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对涉案灯具供货方如隆公司的调查﹝另案查处﹞,查明涉案灯具均由如隆公司从珠海市香洲恒俊达建材商行处购进,无商标标识。灯具上的“三雄极光Pak”标识由如隆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惠兴从淘宝平台“怡默旗舰店”购买,并由其至当事人的仓库进行张贴;涉案灯具发货之前,当事人负责涉案灯具采购验收的工作人员鄢继钻就已知晓如隆公司王惠兴将提供贴有“三雄”的灯具。2023年1月12日,如隆公司将当事人第一次采购的涉案灯具运送至滨海租赁房项目仓库,实际到货的灯具为上述2种规格的无品牌灯具,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鄢继钻向如隆公司工作人员提出无品牌灯具无法通过验收,并让其进入项目仓库进行贴标。2023年1月16日如隆公司工作人员至滨海租赁房项目仓库对无品牌灯具的亚克力灯罩上进行张贴“三雄极光Pak”商标标识,并将以上情况告知鄢继钻。2023年3月5日至3月8日,如隆公司在向涉案灯具张贴“三雄极光Pak”商标标识后,陆续向当事人交付了第二次购买的上述2种规格的涉案灯具。当事人在案发后向福州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正规的三雄极光灯具,并用于替换之前灯具,规格为750*450灯具的价格258元/盏,规格为550*350灯具的价格183元/盏,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当事人向福州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正品灯具价格作为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的价格依据,故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三雄极光Pa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的违法经营额为203679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涉案灯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九类照明电器第51种中的固定式通用灯具。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00501-CG2018-8475﹞,无三雄公司或其授权经销商加盖的公章,且已过期无效,报告获取方式及来源不明确,非三雄公司或其授权经销商向当事人出具的认证报告。根据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涉案灯具没有进行3C强制性认证。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擅自使用未经强制认证灯具的违法货值金额为203679元,无违法所得。
1没收、销毁已查获的共890盏涉案侵权灯具﹝除23盏涉案灯具遗失﹞;罚款203679元
203679.00元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4
钦城管﹝住建﹞罚决字﹝2023﹞第拆114号
当事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钦州市钦南区水东街道办东南社区北部湾国际建材商贸城内东南侧建设的五间砖墙镀锌瓦房及三间镀锌瓦棚,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其中镀锌瓦棚建筑总面积:260.45㎡,砖墙镀锌瓦房建筑面积:450.7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钦州市钦南区水东街道办东南社区北部湾国际建材商贸城内东南侧建设的五间砖墙镀锌瓦房及三间镀锌瓦棚,其中镀锌瓦棚建筑总面积:260.45㎡,砖墙镀锌瓦房建筑面积:450.74㎡。逾期不拆除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元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