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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杰卿石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仓亚南注册资本:3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90214024674X4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同心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亭市监处罚〔2025〕X00007号
经查,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从江苏新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32.9吨92号车用乙醇汽油,购进单价7805元/吨,购进金额256784.50元。又从扬州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购进3吨92号车用汽油,购进单价8800元/吨,购进金额26400元。当事人将上述92号车用汽油注入站内储存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1号罐内,利用站内贴有“E92#”字样的加油机,以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名义对外销售。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1号罐内待售的汽油进行抽样,抽样基数27329L,共抽样4L,其中备样2L,买样单价为6.91元/L。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委托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样品进行检验。2025年1月17日,本局收到该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F2025LH0003),结论为“经检验,乙醇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E10)要求。”2025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至当事人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上述案涉汽油已销售完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票据及情况说明,该期间当事人销售92号汽油的最低价格为6.91元/升。本案货值金额按照抽样基数乘以最低销售单价计算,为188843.39元;违法所得按照抽样基数乘以最低销售单价6.91元/升与购进单价均价5.92元/升[(256784.5+26400)元/(32.9+3)吨×0.75kg/L(密度)/1000】的差价计算,为27055.71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27055.71元; 2. 罚款94421.7元。
94421.70元
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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