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天赐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9MAAJMQTQ0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白云山镇鼠场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查实,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大号碗(一次性纸碗)是当事人于2025年06月26日生产的,共生产1.2万个(400个/件),共计30件,销售价格是27元/件,其中无偿提供100个给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抽检未收取费用,剩余11900个于2025年08月20日销售给清镇华丰批发市场的张根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于2025年07月04日对上述纸碗进行抽检,于2025年09月26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2503224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渗漏性能(95±5)℃油”项目不符合GB/T27591-2011《纸碗》标准要求,依据《贵州省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09月28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2025年11月11日,我局收到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检结果通知书(编号:ZYYFJ250002)及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ZX/BC/250002),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复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渗漏性能(95±5)℃”项目不符合GB/T27591-2011《纸碗》要求。经计算,货值金额为:30*27=81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1900*(27/400)=803.25元。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零叁元贰角伍分(¥803.25元)。
2.生产不合格纸碗处货值金额0.8倍罚款:陆佰肆拾捌元整(¥648元)
648.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2
长市监处[2024]314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05月17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并于2023年04月24日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得相关证件后,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从广西省贵港市以打包的方式购买上述三条生产线,购进价格共计15万元,购买时这三条生产线设备均无相关标签标识,当时也未开具购买票据。第一条生产线已经损坏,一直没有使用;第二条生产线是热成型机生产线,其作用是将PS片材放入热成型机生产线加热到160℃后,经模具冲压塑形成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第三条生产线是挤出机生产线,其作用是通过一定的比率同时加入聚苯乙烯塑料颗粒和热塑性丁苯橡胶,比率是聚苯乙烯塑料颗粒1000kg配比0.25kg热塑性丁苯橡胶加热到180℃以后经空压机设备(发泡设备)通过压缩空气,并将压缩空气溶于塑料溶体,使其膨胀发泡形成微孔结构,再通挤压、塑形、卷绕(在卷绕棒涂上滑石粉防治粘连),制成PS泡沫塑料片材。当事人购买上述三条生产线后就从广东省惠州市采购聚苯乙烯塑料颗粒及相关辅料,在其2号库房内通过挤出机生产线加工生产PS片材,并于2023年9月份开始在其2号库房内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剩余350卷PS片材存放于该公司办公室对面的空地上。
生产出来的各类规格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根据规格用相应的外包装袋进行包装,包装后存放于2号库房内。已经销售出去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主要销售于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等地区。
执法人员对在当事人办公室办公桌抽屉发现的3张销售电子小票进行核实,已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名称(规格)、销售价、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分别如下:
序号 名称 销售价(元/件) 销售数量(件) 销售金额(元)
1 A-1盒 30-36 110 3600
2 A-2盒 28-32 151 4564
3 A-9盒 23 20 460
4 B-2盒 39-40 210 8390
5 B-3盒 37 10 370
6 B-4盒 27-36 190 6360
7 B-6盒 32 30 960
8 B-8盒 31 30 930
合计 751 25634
上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销售规格共8个,销售数量共计751件,销售金额共计25634元。执法人员对上述3张销售电子小票的收款情况进行核实,3张销售电子小票共分成3笔进行收款,第一笔交易金额为5908元,其中有1000元作运费付给司机江国祥,实际收款4908元,收款人为当事人合作的司机江国祥;第二笔交易金额21258元,其中1800元作运费付给司机,7048元是其他商品的收款金额,不涉及本案,另有58元让利给客户,没有收取,第二笔涉及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实际收款为12352元,收款人是当事人的员工刘文德;第三笔交易金额5516元,其中1000元作运费付给司机,实际收款4516元,第三笔收款方式为现金收款,收款人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天赐;三笔实际收款为21776元。
该公司2号仓库内堆放有8个规格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经执法人员核实,型号为“LBB-3”和该公司办公室办公桌抽屉里的销售电子小票上面的“B-3盒”是同一种产品,同理该库房中的“荣兴A-1”和上述销售电子小票的“A-1盒”(以下餐具名称中库
罚款12.567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25672.7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