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坤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自坤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0MA7KKN8P5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高岗村10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17号
当事人生产的秀坤酒庄?葡萄酒瓶身正面标签印有“秀坤酒庄,特级佳酿,山葡萄纯酿葡萄酒,酒精度:13%vol,净含量:187ml”;瓶身反面标签印有“原料:山葡萄、二氧化硫,原汁含量:100%,净含量:187ml,产品标准号:GB/T15037-2006,贮藏条件:5-25℃卧放或倒放,保质期:10年,依照国际标准规定,有少量沉淀不影响饮用。生产日期及批号:2024/12/08,产地:湖北随州市新加坡都区淅河镇高岗村十组,生产商:湖北鑫坤酒业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SC11542130350522,电话:18771387811,温馨提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字样(详情见提取照片)。上述问题标签印当事人制了2000套,单价0.2元/套。
当事人在葡萄酒瓶的正面标签上印制“特级佳酿”字样。经查,该产品并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对应的“特级”质量等级划分依据,亦未获得任何官方“特级”认证。该表述系当事人为提升产品视觉效果、吸引消费者而自行添加的修饰性用语,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等级产生误解,构成标注虚假内容;标签上标注的“山葡萄纯酿葡萄酒”,未按照《山葡萄酒》GB/T27586-2011 8.1.1条“标志”规定“预包装山葡萄酒标签按相应标准执行,并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也不符合GB/T 15037-2006标准第5.1.1条的强制性要求,标示未按含糖量划分的具体类型(干型、半干型、半甜型或甜型)规定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商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新加坡都区淅河高岗村十组”存在明显错误,系将“曾都区”误印为“新加坡都区”。当事人在发现问题后已停止使用该标签,并对已流入市场的产品发布公告实施召回
当事人通过“尚市桃花节”展销活动进行产品推广,主要采取免费品尝、赠送方式(免费赠送共计1695瓶),并辅以销售。具体销售情况为:以9.9元/瓶销售8瓶,以4.5元/瓶销售135瓶,以0.01元/瓶销售30瓶,共计销售173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993.8元,违法所得共计687元。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的葡萄酒共计2000瓶,免费赠送了1695瓶,销售了173瓶,案发时,剩余132瓶在仓库被我局检查时发现并依法进行扣押。...[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不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标签不符合规定红酒132瓶;
2、没收违法所得687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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