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速维设备维修营业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依立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EW6K56X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兆富国际大厦230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90号
2026年1月31日,消费者刘女士携带黑屏不开机的荣耀手机到当事人处兆富国际大厦2308室进行维修。当事人员工对消费者送修的外观整体状况无异常、无破损无裂痕的手机,认为该手机屏幕和主板损坏,需更换这两个部件,双方经沟通达成一致于当天进行了维修处理,并收取了2300元维修费。事后当事人开具了2张维修受理服务单,其中一张内容表明收费金额为2300元,进行了手机屏幕及主板更换,另一张内容表明为恢复手机资料,金额为14352元(未实际收取)。2026年2月1日,刘女士反映手机再次黑屏,并于当事人发生消费纠纷。经查证,当事人只对该手机做简单的清尘、充电处理,并未对手机进行屏幕和主板进行更换维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300元。经调解当事人已于2026年2月1日、2月2日将2300元维修费分两次全部退还消费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骗取消费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手机维修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十)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将2300元维修费全部退还消费者,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6800元。
68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4-15
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