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鑫诚花爆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宏龙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MA36B1932R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柳亭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319号
经查明:2026年 2月2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胜利银光炮”爆竹进行产品质量抽检,2026年2月13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针对此次抽检作出了SD-TXZJ/2026020282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部件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点火引火线脱落),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6号29公分型“胜利银光炮”爆竹60箱,装箱规格10盘/箱,生产批号:2025-10,成本价58元/箱,售价63元/箱,于2025年11月16日销售到芷江超群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涉案货值金额3780元,违法所得300元。 另查明,2025年12月1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监测站对当事人生产的“鑫诚大地红”爆竹进行产品质量抽检,2026年1月16日,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监测站针对此次抽检作出了CHB26J130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40公分型“鑫诚大地红”爆竹6箱,装箱规格6盘/箱,生产批号:2025年03月,成本价25元/箱,售价30元/箱,于2025年3月15日销售到万源市兴宏日杂烟花爆竹有公司,涉案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30元。 2026年6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SD-TXZJ/20260202822号、CHB26J130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2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 案发后,当事人联系经销商,核实经销商已将上述不合格爆竹全部售往终端,无法召回。以上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960元,违法所得共计33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爆竹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二、罚款6336元(货值金额1.6倍); 以上共计6666元,上缴国库。
6336.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2
袁区市监市处罚〔2023〕45号
2023年12月5日,本局收到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J2023YH0461),结论为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实物质量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生产533件,每件6盘,总计3198盘。截至2023年12月11日已售出上述产品数量为133件(798盘),库存400件(2400盘),售价13元/盘,成本价10.08元/盘。上述产品违法所得共计2330.16元,货值金额共计34566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12月25日完成对库存产品的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十六条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十六条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330.16元;
二、罚款34566元,
两项共计36896.16元,上缴国库。
34566.00元
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