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聚养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宁佐文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3226645477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宮·国际25楼25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市监罚〔2023〕38号
当事人自2020年9月19日起在“聚养优品”app上架销售产品“御锦囊压片糖果”,在其销售网页“商品详情”下方产品主标题为“御锦囊压片糖果改善睡眠 调理脾胃肾 提高免疫力”,下行副标题为“生津液 补脾肾 强筋骨 助睡眠 减少液尿次数”,同时在该app “健康方案”中发布有“御锦囊压片糖果改善睡眠 调理脾胃肾 提高免疫力”宣传文章,宣传“御锦囊四大核心功能 改善睡眠 调理脾胃 改善功能 美容养颜”该文章阅读量为724;自2022年4月17日起在聚养优品” app上架销售“芯之道 沉香滴丸”(产品名称为‘元宝枫籽油复合固体饮料’),“商品详情”销售网页中产品宣传有“芯芝道 调节气血运行、改善动脉梗塞、降低血管阻力、抑制血栓形成”;自2022年3月18日在“聚养优品”商城小程序上架上架销售“SOD原液”产品,产品宣传有“SOD植物黄金原液 清除自由基 提高免疫力 修复细胞 美容养颜 抗氧化 抗衰老”;自2022年11月1日在聚养优品”商城小程序上架销售“NMN”产品,产品宣传有“殿堂级 逆龄黑科技”、“四重机制协同 改善记忆力”。上述相关产品广告为当事人内部电商人员制作,在“聚养优品” app、公众号、小程序随产品同步发布,无广告费用。
另查明,当事人在其网络销售平台“聚养优品”app、商家小程序曾销售过标识为“SOD植物黄金原液”的产品,该“SOD原液”为普通食品,详情如下:
品名:SOD植物黄金原液;配料:刺梨、白砂糖、酵母;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14200987;执行标准:GB/T 31121;食用方法:成人每次20-30毫升,直接饮用或8-10倍水稀释饮用,稀释水温建议不超过40℃以破坏SOD酶活性,每天1-2次;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标注;委托方:广西聚养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委托方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5楼2505号;生产企业:广西妙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地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5号二号生产车间1层1-1号;联系电话:400-688-6955;产地:广西?南宁市;温馨提示:糖尿病患者、孕妇、婴幼儿及对本品过敏者慎用。本品含果浆沉淀物,不影响品质;储藏方法:避光热,置通风干燥处储存。开盖后尽快饮用或密封放置并冷藏。
产品由当事人委托广西妙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在其产品名称的邻近部位未见标明“加糖”字样,仅在产品配料表中标明有产品原料“白砂糖”。当事人表示,在设计产品包装时已认真阅读过GB/T 31121,且由厂家专业人士把关,而且在产品包装设计时还专门参照过市面上比较火热的“统一冰糖雪梨”等果蔬汁(浆)产品,认为产品标识标签是符合推荐性标准GB/T 31121要求的;并提供了与被委托生产企业广西妙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等。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现场(该公司无外设仓库)进行检查时,未发现有上述产品在展示、销售、库存中,也未发现有该产品样品、包装盒、宣传资料等物。
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1000瓶,该产品只通过网络销售,客户下单后由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25楼2505号邮寄给消费者,经核算上述每瓶产品的生产成本为25元/瓶,实际销售10瓶,剩余产品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15日主动销毁。
再查明,当事人网络销售化妆品“PQQ NMN12000”,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在其产品宣传页面展示有“逆龄黑科技-NMN12000,使用方法:把胶囊粉末涂抹至湿润脸上按摩吸收,产地:日本,规格200ml60粒,保质期24个月”、展示有“NMN护肤品的功效与作用,NMN护肤品是一种新型的护肤品,它的功效与作用非常显著......”等内容。该产品共进货30盒,进货价960元/盒,已销售1盒,销售价2080元/盒,故货值金额62400元,违法所得1120元;剩余的29盒产品,当事人已于2022年1月11日自行销毁,现场检查已无产品在售亦无库存;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材料,仅能提供进货发票,该产品由深圳西典医学科技集团授权给当事人作为基因港殿堂级NMN(NPC)新零售渠道全国总经销商供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国家市场监在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整。
(二)对当事人发布普通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整。
(三)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明示的国家推荐性标准“SOD植物黄金原液”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四)对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PQQ NMN12000”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NMN12000”化妆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整,罚款2000元整;
2.对当事人经营“PQQ NMN12000”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综上所述,以上罚没款共计7120元整,上缴国库。
45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