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丰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明金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223MA759K4J95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三角城镇西海大街中能物流园二楼办公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23
(2021)甘0821民初3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晏丰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
梁**
泾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8
2021-11-17
(2021)甘0821执5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晏丰利有机肥料有限公司、梁**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晏市监罚202410号
经查,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纯羊粪)外包装上标注为“有机肥”字样,经调查,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有机肥登记备案》许可,不具备在产品外包装使用“有机肥”字样。执法人员生产现场发现印有“有机肥”字样的外包装袋。并有已包装完毕待售产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2
北海晏市监罚字〔2024〕10号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未表明出处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构成违反广告法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构成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违法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 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广告。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海晏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