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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忘忧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02MAEMGLA51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胜利街网通花园1栋负一层南数第6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北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核准证后,开始营业。2026年4月3日接到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春雷派出所线索移送函:2026年4月1日晚21时许,我单位接到12345热线推送举报线索,绥化市北林区绥化市学院东侧“忘忧”小酒馆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工作人员即刻前往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忘忧”小酒馆:向刁琪未满17周岁(身份证出生日期2009年08月31日)、孟任佳颐15周岁(身份证出生日期2010年05月14日)任浩铭未满16周岁(身份证出生日期2010年06月05日)刘浩森未满15周岁(身份证出生日期2011年08月01日)薛圣馨16周岁(身份证出生日期2010年01月16日)刘悦影17周岁(身份证出生日期2008年10月27日)梁萌萌未满15周岁(身份证出生日期2011年04月21日)餐桌上有开启的销售酒(狂野型魅炫动力苏打酒(275ml装,酒精度3.0%))7名未成年人员,每人收费30元(含瓜子、锅巴、爆米花及狂野型魅炫苏打酒的正常售价是7元每瓶),酒馆内的明显位置标示出有“未成年人禁止饮酒”的标识牌,但该店经营者在未查看未成年身份证和询问年龄的情况下向其销售了酒。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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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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