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弥勒和康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艳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6MA6PHD1G6L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城关社区弥勒印象43-1-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6〕28号
经查,在当事人进门药柜第二台第一格柜子内发现有吗叮啉多潘立酮片3盒已过期已失效,该药品标识信息:规格每盒/30片(每片10毫克),批准文号:国药淮字H10910003,生产批号:KHJ3MBY,生产企业: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2日,有效期:2025年9月;发现有華林堂晕车贴2盒已过期,规格:4贴/盒;生产备案号:冀沧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10号;产品备案号:冀沧械备20210031号;备案人名称:沧州前卫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31101;生产日期:20231102;有效期:20251101。 货值金额、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吗叮啉多潘立酮片3盒×23元=69元,華林堂晕车贴2盒×1元=2元,合计71元。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吗叮啉多潘立酮片和華林堂晕车贴的使用收费记录,依据取得的证据,本案货值金额为71元、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2盒華林堂晕车贴。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吗丁啉多潘立酮片3盒。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