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开发区李晓艳内科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晓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00MA4CCWH65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理丝小区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感市监处罚〔2026〕167号
经查,2026年7月13日,我局按照关于开展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清流”行动通知的要求对当事人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当事人药品库房时,发现注射室货架上摆放有湖北长联杜勒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炎琥宁”批号:25122422B,贮藏条件:密封,在阴凉(不超过 20℃)干燥处保存,其温湿度计显示的温度为27℃,当事人属于未按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处罚。2026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药品库房温湿度计显示室内温度为27℃,摆放有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磷霉素钠”批号:4260400,贮藏条件:密闭,在阴凉(不超过 20℃)干燥处保存)当事人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的表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仍未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的要求储存药品。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不属于销售违法产品的情形,故本案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的表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的规定, 依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三)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