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宏杰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朝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5MA19NR9N1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大同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110号
2025年12月3日,我分局收到案源线索:2025年10月21日大庆市红岗区宏杰食品超市经营的国产香蕉,经抽检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7日红岗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送达了国产香蕉抽检不合格的报告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已无抽检批次国产香蕉在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红岗执法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7日对上述行为展开核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样的国产香蕉,抽样基数6.25公斤,销售单价为5.96元/公斤,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称其于2025年10月20日从大庆市龙凤区士林香蕉经营部购进国产香蕉1箱,每箱45元,20斤/箱,购进单价为4.5元/公斤,已提供销售凭证、供货单位资质及检测报告。2025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对大庆市龙凤区士林香蕉经营部经营者刘迎春进行视频询问,刘迎春对上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并承认是其销售涉案食品给当事人。
该案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办案机构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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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