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吉良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云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3MA6LQT9Y3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通海县秀山镇通华公路(东苑小区北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通处罚〔2026〕8号
当事人云南省通海吉良食品厂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153042337818),在通海本地开展面条生产加工工作,多年来一直与面老大公司合作,云南省通海吉良食品厂生产向面老大公司提供产品及产品相关信息,面老大公司根据云南省通海吉良食品厂提供的产品信息制作外包装后供给云南省通海吉良食品厂。2025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单号:1530423002025103023372407)称:“云南省通海吉良食品厂生产的麦面老大面条使用产品执行标准GB/T 40636,经查询该产品执行标准并无一级等级划分,该产品包装标注质量等级一级,属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违反食品安全规定”。2025年10月31日,我局对云南省通海吉良食品厂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厂仓库包材库发现6个标注有“执行标准:GB/T 40636,质量等级:一级”等字样的包装袋,经查“GB/T 40636”标准无等级划分。当事人陈述“这些标签都是旧标签,剩了几个在仓库被不知情的员工使用了”。未发现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无法确定货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上述处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第三部分第(六)项“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在执法人员发现其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事实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麦面老大旧包装标签6个;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500.00元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