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禧顺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MA7FY1A64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黄竹林社区十组沙子坡仓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30
服务合同纠纷
云南沐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禧顺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2
(2025)云0602民初1601号
服务合同纠纷
云南沐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禧顺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2
服务合同纠纷
云南沐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禧顺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字﹝2023﹞117号
建筑垃圾回收处理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已建成,环评文本中要求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破碎机集气罩以及破碎机除尘风机未完成建设,未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筑垃圾回收处理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已建成,环评文本中要求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破碎机集气罩以及破碎机除尘风机未完成建设,未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云南禧顺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昌伦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禧顺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荣欢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禧顺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现场图片资料1份;赵明月、张昌伦、王荣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云南禧顺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7FY1A64D)复印件1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昭阳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昭区环准评〔2022〕15号)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实。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1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及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送达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117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鉴于你公司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较好,及时组织安装破碎机集气罩以及破碎机除尘风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文件中《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你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条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并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将你公司对应的违法情形代入公式计算后,经我局案件审查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我局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昭阳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朱梅,电话:0870-3189680)。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0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