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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礼庆注册资本:241259.613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6003954822857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朔州市平鲁区北坪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0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津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7-30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大德恒远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9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宏瑞昌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3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晓营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5
2025-05-12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博恩莱特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6
2025-05-08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鑫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7
2021-11-29
(2021)晋0603民初83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
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8
2020-10-13
(2020)晋0603民初3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亿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9
2019-04-17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朔州市智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11
2022-03-21
(2022)晋0603民初4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与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9
2020-11-03
(2020)晋0603民初3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亿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6-26
2019-04-15
(2019)晋0602民初7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朔州市智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5-21
2018-11-21
(2018)晋06民终815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张帅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8-25
2018-08-13
(2018)晋0602民初1084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张*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朔平市监处罚﹝2025﹞4号
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85450.7元;2、罚款22万元整
220000.00元
平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2
(平)应急罚﹝2024﹞02002号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批准的现场检查方案对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用工程中心污水处理装置雨水排放口阀门井在停止作业期间未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000.00元
朔州市平鲁区应急管理局
2024-12-02
3
朔市监处罚﹝2024﹞62号
2024年6月4日,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室设备技术员王志梅到达现场,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移动式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
当事人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移动式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依据上述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且建议给与当事人罚款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4
4
(平)应急罚﹝2023﹞36号
2023年2月4日硝酸铵A装置和2023年4月1日硝酸铵B装置二层临时用电作业人员未取得低压电工作证,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2023年2月4日硝酸铵A装置和2023年4月1日硝酸铵B装置二层临时用电作业人员未取得低压电工作证,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42000.00元
朔州市平鲁区应急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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