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建军 | 注册资本:5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AKG4KW0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少普镇新地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8
(2024)黔0524民初9107号
劳动争议
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
柳**
织金县人民法院
2
2025-01-02
(2024)黔0524民初9105号
劳动争议
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
汪**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4-09-23
(2024)黔0524民初596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王*
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2-03-16
(2022)黔0524民86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
刘**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2-03-16
(2022)黔0524民初85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
吴**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四罚〔2026〕1-025号和1-026号和1-027号和1-028号
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1)《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规定“经批准的作业规程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在施工前向与该工程有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经考核签字后方可作业,贯彻、考核签字记录应妥善保存”。抽查《10706运输巷作业规程》,未向3月2日早班10706运输巷作业的安全员、现场安全管理员贯彻学习。(2)瓦斯抽放泵房安排2名人员值班,实际只有1人值班。自2月4日以来,只有早班有人值班,夜班无人值班,违反《瓦斯抽放泵房管理制度》相关规定(3)现场抽查,地面变电所值班室无值班人员,违反《地面变电所交接班制度》相关规定。(4)煤矿未按制定的《运输安全设施设备检查、试验管理制度》每天对皮带机的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12006采煤工作面运输巷第二部皮带机的综合保护装置检查记录仅填写到2025年6月。(5)12006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未按照瓦斯抽采钻孔管理制度管理顺层预抽瓦斯钻孔,回采时只能提前拆除3个钻孔,现场检查时37#至45#钻孔已提前拆除,多拆了6个钻孔;2.未按照《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工作。2026年2月1日-28日,12006采煤工作面共出现61次瓦斯涌出异常,此期间矿通风瓦斯日报中只体现1次异常分析。2月4日14煤机轨合一回风大巷和2月25日二采区水仓联络巷甲烷T1与T2传感器监测值变化趋势不一致的逻辑异常、2月15日14煤机轨合一回风大巷局扇主备机开停异常,矿通风瓦斯日报中未分析。2026年2月24日10706运输巷甲烷T1瓦斯变化异常,最大值0.45%,未分析原因,2月26日10706运输巷甲烷T1再次瓦斯变化异常,仅简单分析“割煤速度快”原因,未按照制度要求采取措施或进行工作安排;3.从业人员违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作业。(1)查看2026年3月1日中班107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视频,综掘机扫底煤时未按作业规程的要求开内喷雾;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敲帮问顶-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流程开展工作。(2)《107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20cm处感觉不到漏风),现场检查时,第21节与22节、24节与25节、27节与28节风筒接头处漏风。(3)现场检查时,12006采煤工作面第15、16、60、61#液压支架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300mm,实际为500mm,且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超前拉架。(4)107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约6m长的两帮下侧未进行支护,有部分托盘未紧贴岩(煤)面,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帮部锚杆滞后迎头距离不大于4米,托盘紧贴岩(煤)面的规定。(5)《10706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补充)》要求每50m设置一组顶板离层仪,现场检查时107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已掘260m只设置一组顶板离层仪;《10706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补充)》要求锚索外露长度为锚具以外150mm-250mm,现场检查时107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33#、35#、36#、37#钢梁处施工的锚索外露长度达500mm。(6)《10706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支护设计采用φ18×L
分别1.对煤矿给予警告,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2.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3.对煤矿给予警告,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4.对煤矿给予警告,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5.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6.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7.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8.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9.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0.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1.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2.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3.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4.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5.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6.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7.对煤矿给予警告,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8.对煤矿给予警告,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9.对煤矿给予警告,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20.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21.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
5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4-14
2
黔﹝织能﹞煤安罚﹝2025﹞74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74-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74-2号
1.违反煤矿作业规程作业。(1)煤矿编制的《11601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补充)》要求“每循环进尺为1.6m”,2025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时该工作面已掘进3.2m;(2)《11601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补充)要求“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m”,现场实测风筒出风口距离工作面迎头为12m;(3)抽查11601回风巷施工钻孔视频监控图像,2025年11月14日1时1分许1名作业人员在11601回风巷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横跨皮带,未走行人过桥;(4)抽查视频监控图像发现2025年11月13日21时30分及14日1时5分许11601运输巷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挂设锚网、钢带前未进行敲帮问顶,挂设锚网、钢带后未按照《11601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要求“在支护架保护下,进行锚杆、锚索永久支护作业”使用综掘机机载式临时支护,现场作业人员在未使用机载式临时支护、肩窝处未使用前探梁支护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锚杆作业;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2025年11月13日20时50分至13日22时56分许116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监控分站发生故障断线,未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记录;(2)煤矿未认真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工作。①2025年11月10日107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监测异常,最大值达0.43%,煤矿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时未对该工作面瓦斯异常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措施;②2025年11月11日中班12006综采工作面开展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Δh2最大为208Pa,超过20号煤层突出危险性敏感指标临界值165.5Pa,煤矿未将该情况纳入通风瓦斯日分析内容;(3)现场检查时穿过10706运输顶抽巷联络风门墙壁的电缆部分用套管保护,未严密封堵管口;(4)原1200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B7#密闭墙墙体开裂,出现漏风,煤矿未及时对密闭墙开裂处进行处理;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现场检查时116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设置在距离风筒出风口45m处,未设置在风筒末端;(2)116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一部、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未安设防护栏;二采区轨道下山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未安设防护栏;116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未安设防护栏;(3)井下传感器悬挂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时12006综采工作面T3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离工作面超过10m;(4)116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未设置温度传感器;(5)现场检查时二采区水仓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外露的转动部分、二采区轨道下山3#水仓离心泵电机与水泵之间的联轴器转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4.煤矿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培训档案。查煤矿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记录,其中杨望贵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5.煤矿其他负责人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11601回风巷里段回风联络巷未编制瓦斯抽采钻孔施工设计就开始施工瓦斯抽采钻孔,生产副矿长肖玉文未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鉴于煤矿存在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胡建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2.鉴于煤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存在未如实记录1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5.鉴于煤矿其他负责人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生产副矿长肖玉文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合并对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对矿长胡建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对生产副矿长肖玉文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150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12-19
3
织卫职罚﹝2025﹞3号
2025年8月29日织金县卫生健康局的执法人员对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公司掘进一队的工作人员高某洪、王某荣和掘进一队队长李宗瑞、职业卫生管理员翟某进行调查询问。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调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主报告)》,对该公司的掘进一队的工作人员高某洪、王某荣和职业卫生管理员翟某进行补充调查询问。经现场检查、调阅相关资料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掘进一队的工作人员高某洪,于2021年6月12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从事掘进面的支护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煤尘、噪音、手传振动、CO、SO2、H2S、NH3、CH4。2021年6月12日至2025年8月29日该公司未组织高某洪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2.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掘进一队的工作人员王某荣,于2022年2月19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从事掘进面的支护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煤尘、噪音、手传振动、CO、SO2、H2S、NH3、CH4。2022年2月19日至2025年8月29日该公司未组织王某荣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织金县卫生健康局
2025-10-31
4
黔﹝织能﹞煤安罚﹝2025﹞45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45-1、45-2号、45-3号、45-4号、45-5号、45-6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0706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于2025年6月2日爆破作业时,工作面迎头段风筒被矸石覆盖,风筒出风口风量变小,作业人员在恢复供风时控制风流不到位,迎头瓦斯瞬间被带出造成甲烷传感器T2监测异常,最大值为0.38%,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提出“对工作面加强风筒管理,迎头段更换为硬质风筒,恢复供风时要逐步控制风量排瓦斯”的要求,煤矿未吸取相同原因导致瓦斯异常的教训,针对类似行为易造成瓦斯超限的较大风险未采取相应的有效管控措施,2025年6月22日23时30分许二采区运输下山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时迎头风筒出风口被矸石压住,工作面瓦斯积聚,作业人员在恢复供风时控制风流不到位,造成甲烷传感器T2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1.10%。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二采区运输下山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现处于顶板破碎带,未按照《二采区运输下山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施工两排直径为21.6mm,长为8300mm的锚索并挂梁加强顶板支护,现场仅施工一排锚索,且锚索间距为3.6m,大于作业规程要求“1.8m”;(2)根据煤矿制定的《二采区运输下山回风联络巷掘进作业规程》,视频监控摄像头应安装于距离掘进工作面不超过10米的位置,以便摄像画面能够清晰捕捉到掘进工作面10米范围内的作业情况。然而,经由现场检查及视频监控系统核实,二采区运输下山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的视频监控摄像头实际安装于距离掘进工作面17米的位置,并且未正对工作面,导致无法清晰观察到6月20日至23日的作业情况。此外,煤矿的《现场安全确认准许作业制度》规定,在工作面开工作业前,值班队长、安全员、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生产系统及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现场安全准许作业确认牌”上签名确认后,方可开始作业。通过审查二采区运输下山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的视频监控图像及调度室的安全确认记录,发现6月20日至6月23日的作业期间,并未执行每班开工前的安全确认以及爆破作业前的安全确认。期间,地面值班领导陈磊(采掘副总工程师)、肖玉文(生产副矿长)、胡建军(矿长),井下带班领导李斌(总工程师)、肖玉文(生产副矿长),以及6月17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确认的组织者徐明喜(安全副矿长)均未履行职责。特别是在瓦斯超限的当班(6月22日中班)期间,监控室值班查三违人员周礼红也未能有效执行其职责;(3)2025年6月22日中班11时30分许二采区运输下山回风联络掘进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放炮警戒人员未在起爆前向矿调度室汇报撤人、警戒情况,当班瓦检员未将“一炮三检”检查情况汇报调度室;(4)矿井7号煤层为突出煤层,107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布置在7号煤层中且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现场检查时作业人员使用风镐进行巷道扩刷。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现场检查时107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前探临时支护距离迎头3m,作业人员在空顶的情况下进行挂网作业;(2)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不符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现场检查时116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116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2、1070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2均未悬挂在距回风口10~15m范围内的回风流中,二采区运输下山回风联络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4未悬挂在距进风分风口10~15m处,且以上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顶板均超过300mm。4.未在11602综采工作面进风巷分风口设置风向传感器
1.鉴于煤矿系1处较大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鉴于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矿长胡建军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对安全副矿长徐明喜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对总工程师李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对生产副矿长肖玉文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对采掘副总工程师陈磊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对机电技术员周礼红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经调查核实违法事实不成立(经查看现场和安全监控系统,11602综采工作面进风巷分风口设置有风向传感器,并上传至安全监控系统),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处罚。
1005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7-31
5
2023-149、2023-149-1、2023-149-2、2023-149-3、2023-149
1.2023年8月12日至14日,52002回风巷施工防突措施钻孔,共施工了6个钻孔,钻孔施工期间未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设置甲烷传感器;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1)2023年8月18日早班机电副矿长周毅平未取得高压电工操作资格证,在矿井地面10kV变电所操作作业;(2)安全监测监控负责人赵银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资格证于2023年4月13日到期,一直进行上岗作业;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现场检查时,五采区运输下山掘进工作面风门以里使用的第一、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未装设自动洒水装置,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装设的防跑偏、堆煤、温度监测装置失效;(2)矿井监控中心2号主要通风机前级、后级电机开停状态与现场不相符,开停传感器接入错误;4.安全检测仪器未定期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1)五采区轨道下山M23煤联络巷掘进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正常在线监测,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8月6日;(2)16煤轨道上山Ⅲ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管路安设的自动计量装置(编号:2103128)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9日,已到期且失效,未重新进行检验仍然正常使用(现场检查时计量装置监测管道甲烷浓度0%,实测管道甲烷浓度6.0%);5.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煤矿未建立防止采掘工作面、巷道顶板跨落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有效管控措施,520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中部巷道顶板破碎、离层,煤矿未针对该地点易导致顶板跨落的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及管控,导致2023年8月15日零点班该工作面巷道中部顶板跨落,引起瓦斯超限;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520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采用锚杆、锚索、锚网喷等支护形式,巷道中段顶板破碎,3处顶板离层兜网严重,矿长吴献华、总工程师李斌、生产副矿长邱湘杰、安全副矿长华国进均未督促检查该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加强支护,也未督促检查该工作面巷道围岩观测、顶板离层监测工作,导致2023年8月15日零点班该工作面巷道中部顶板跨落,引起瓦斯超限;7.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煤矿未配备专职的地测副总工程师,配备的地测副总工程师于建泓兼任地测科长;8.520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采用锚杆、锚索、锚网喷等支护形式,巷道中段顶板破碎,3处顶板离层兜网严重;51601回风系统工程掘进工作面回风绕道口至工作面里段15m范围内顶板破碎,顶板离层,部分锚杆托盘未紧贴岩面,锚杆、锚网支护失效,均未加强支护;9.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五采区西翼运输巷扩帮,从业人员登高作业未按照五采区西翼运输巷扩帮安全技术措施执行;(2)52001底抽巷切眼、520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各有一处高冒区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未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3)520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起爆地点设置在避难硐室,2023年8月2日18时30分许实施爆破作业,未将避难硐室瓦斯检查结果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4)未按煤矿建立的安全监控操作规程对监控设备进行拆除
1.鉴于煤矿系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但煤矿发现该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减轻处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建议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天,并处罚款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660,000.00),对矿长吴献华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仅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第二阶次裁量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第(1)项行为煤矿五采区运输下山掘进工作面未掘进作业,至调查时已改正(另外有3台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量后按减轻处罚(以一般事故隐患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
78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9-13
6
2023-100、2023-100-1、2023-100-2、2023-100-3、2023-100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作业。(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超限后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大雁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于2023年6月6日对52002综采面T4甲烷传感器进行“甲烷电”闭锁试验,试验结果显示不能切断52002运输巷内动力馈电开关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后,未立即停止生产,6月6日至6月20日期间持续组织52002综采面生产(沿走向推采31.8m);6月20日T4甲烷传感器监测到瓦斯超限(超限浓度达2.32%)后,仍然未能切断52002运输巷内动力馈电开关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2)主斜井使用的带式输送机未安装防打滑、跑偏、堆煤保护装置和温度、烟雾监测装置,该皮带输送机于2023年5月16日调试完毕后,5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组织52002采面生产使用该带式输送机运输出煤。2.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2023年6月20日1时52分13秒,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报警传感器为52002采面T4甲烷传感器等,报警浓度为2.32%等)异常信息后,煤矿调度值班人员未记录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2)提升机房内未悬挂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3)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制定的《钻探工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煤矿制定的《钻探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钻探工“进入安装地点前,应先检查巷道支护及通风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煤矿从业人员冯其红、王先国在五采区西翼回风巷末段安装钻机时,未及时处理打钻地点巷道存在“4.8m×2.5m”空顶。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未采取堵漏措施,降低防火区域漏风量,保证惰性气体防火效果。52002采空区采用注氮气防灭火技术,现场检查时,1515大巷有4个直径为200mm的钻孔通向52002采空区,未采取堵漏措施降低52002采空区防火区域漏风量以保证惰性气体防火效果;(2)520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防突风门的反向风门墙垛厚度小于0.8m;(3)穿过52006运输底抽巷反掘掘进工作面风门墙垛的水沟未安设逆向隔断装置;(4)2023年6月3日监管部门曾查出“52006运输行人通道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本次检查时,16煤轨道上山Ⅲ掘进工作面备用局部通风机未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5)2023年6月15日,52006矸石通道与52006矸石通道行人联络巷贯通后,煤矿未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前,采区内16煤轨道上山Ⅲ巷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4.52002综采工作面上端头未使用端头支架也未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5.副井提升机的过卷保护安设不符合要求。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位置0.5m时,不能自动断电,且制动器不能实施安全制动。
1.对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5天,并处罚款人民币玖拾陆万元整(¥960,000.00),对矿长吴献华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00)的行政处罚;2.给予警告,并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安全副矿长华国进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生产副矿长邱湘杰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机电副矿长周毅平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的行政处罚;4.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5.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1144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