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宝山乡殿才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殿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42EM44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宝山乡宝山本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03月24日开始经营,相关证照齐全,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在磐石市福安街军红食品经销处以15元/包(每包10袋)的价格购进1包达麦园老面包,该商品销售价格为2元/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达麦园老面包售出8袋,剩余2袋。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商品进货票据以及进货商资质,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明确上述商品售出时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商品货值金额6元。2023年4月2日至案发期间售出8袋。
“达麦园老面包”的外包装标签信息有:“用烘焙唤醒味蕾;匠心缔造 烘焙世家;净含量:95克;产品名称:老面包;加工方式:热加工;类型:烘烤类面包;配料:小麦粉、饮用水、白砂糖、植物油、鸡蛋、风味果酱、油豆沙、酵母、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液、甘油、单,双甘油脂肪酸值、磷脂、聚甘油脂肪酸值、磷酸酯双淀粉、α-淀粉酶、木聚糖酶制剂、丙酸钙、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食用香精);产品标准号:GB/T20981;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441018401232;生产日期:见包装表面打印处(2023年4月02日);食用方法:开袋即食;保质期:180天;贮藏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清洁地方,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制造商:新郑市达麦园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南 郑州;厂址:新郑市郭店镇工业园合欢路北段东侧;销售热线:0371-55925886;传真:0371-55925886;包装生产许可证编号:豫XK16-204-00069;温馨提示您:保质期内如发现异物、发霉等现象,请勿食用,请到当地经销商或零售商处更换。”。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11年03月24日开始经营,相关证照齐全,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在磐石市福安街军红食品经销处以15元/包(每包10袋)的价格购进1包达麦园老面包,该商品销售价格为2元/袋,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达麦园老面包售出8袋,剩余2袋。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商品进货票据以及进货商资质,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明确上述商品售出时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商品货值金额6元。
根据商品标签获悉达麦园老面包生产日期:见包装表面打印处(2023年04月02日),保质期:180天。
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之规定,属于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达麦园老面包2袋;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