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万佳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定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ET0BQ8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西县湖北口乡泗峡口村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39号
现已查明:1.①“铮阔牌酥肉粉”,数量2袋,净含量110克,生产日期20241013,保质期12个月,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08天,系当事人妻子2023年12月份从十堰购进,购进价18元/袋,购进:5袋,售价20元/袋,库存:2袋,货值金额40元;②“金乐亮剑牌超级生粉(马铃薯淀粉)”2袋,净含量1.9kg,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253天,系当事人妻子2023年12月份从十堰购进,购进价4元/袋,购进:10袋,售价5元/袋,库存:2袋,货值金额10元。上述两种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50元;当事人在上述两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再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同时,当事人无法如实说明上述食品的进货来源,也未按规定留存真实有效的进货票据。?
2.当事人在2025年度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我局给予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另查,当事人还存在其他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26日,郧西杨氏餐饮店从当事人处购进两种食品,该两种食品在购进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具体情况如下:①“青岛牌”啤酒1箱(12 瓶),净含量 500ML,生产日期 20250422,保质期180天;②“海天牌”精制料酒(调味料酒)1 壶,净含量 1.9L,生产日期20240510,保质期18个月。?
其中,“青岛牌”啤酒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从本地商户蒋恩奇处购进1箱(12 瓶),购进价3.5元/瓶,2026年1月 26日以相同单价3.5元/瓶销售给郧西杨氏餐饮店,货值金额 42 元,无违法所得;“海天牌”精制料酒(调味料酒)系当事人于 2024年9月从郧西县海天代理商处购进4壶,购进价8元/壶,其中3壶已于2025年11月前全部售出,剩余1壶于2026年1月26日以8元/壶的价格销售给郧西杨氏餐饮店,货值金额8元,无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包括现场查获待销售的和已销售给郧西杨氏餐饮店的,货值金额合计100元,均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铮阔牌酥肉粉2袋②金乐亮剑牌超级生粉(马铃薯淀粉)2袋)。
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2
郧西市监处罚〔2026〕37号
现已查明:①金梦缘牌芦荟滋润护手霜,库存:9支,净含量:60g,限期使用日期20250814,生产商: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地址:临沂河东区汤河镇西北坊坞村,生产许可证:鲁妆20170055,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154天,该品批化妆品系当事人妻子2023年8月份于十堰购进,购进数量:12支,进价3.5元/支,售价5元/支,货值金额45元;②金梦缘牌洋甘菊护手霜,库存:8支,净含量:6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50814,生产商: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地址:临沂河东区汤河镇西北坊坞村,生产许可证:鲁妆20170055,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154天,该品批化妆品系当事人妻子2023年8月份于十堰购进,购进数量:12支,进价3.5元/支,售价5元/支,货值金额40元。当事人在上述两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再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①金梦缘牌芦荟滋润护手霜,数量9支,②金梦缘牌洋甘菊护手霜,数量8支)。
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