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海达养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春花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1070409813W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红堡镇小泉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环(清)罚﹝2025﹞3号
该公司清水县红堡镇小泉村养殖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露天堆放经干湿分离处理后的猪粪,长13.2米*宽7.1米*高1.3米,约121.8立方米,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甘环法发〔2021〕1号)进行裁定(选定裁量因子:养殖规模:4000头以上,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2000元整(大写:肆万贰仟元整)。
42000.00元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
2025-09-17
2
清水罚﹝2025﹞2号
经调查,天水海达养殖有限公司在该公司饲料库内违法取水,井深12米,口径0.3米,额定功8M3/H。,日取水量约72M3。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对你公司涉嫌违法取水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自2022年8月以来,在清水县小泉村从事规模化生猪养殖,年养殖规模1600头,在厂区内利用12米深井(口井0.3米,水泵功率4千瓦)取水用于养殖生产和生活。经估算,日取水量约72立方米(每小时取水量8立方米,每天累计取水9小时)。你公司从未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持续非法取水时间长,扰乱了企业水资源管理秩序。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参照《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七项,违法程度轻微,每天取地表水200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处2-4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你单位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清水县水务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