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我家楼下批发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凡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7E09N89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肇兴镇肇兴村五组曾凡光房屋1楼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平市监处[2023]2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5日注册登记,在黎平县肇兴镇肇兴中医分院前经营预包装食品等。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平县肇兴镇肇兴村开展食品安全日常检查时,在黎平县肇兴镇肇兴中医分院前发现该百货店的销售柜台上有超过标签上的保质期的食品。超过标签上的保质期的食品是“旺仔牛奶饼”,生产厂商:山东大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经济开发区,生产日期:20220923,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1g,数量20包。该食品于2023年11月22日由黎平县合益副食批发部销售员送货上门,购进价是0.8元/包,销售价是1元/包。截止2023年11月22日,涉案食品未销售出去。
当事人还未将涉案食品销售,无违法所得。
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元/包×2包=20.0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3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扣押文书1份2页、财物清单1份1页、现场照片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以及涉案食品的售价、数量);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预包装食品备案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资质);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证据五:供货商的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证据有当事人经营者和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本案立案调查整个过程中,依法定程序进行,2023年1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经营者送达黎市监罚告〔2023〕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