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尚购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安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6MA7E6W2D1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地址一:务川县丹砂街道保元城市广场19号楼负1层8-22号商铺,地址二:务川县丹砂街道务星国际1号楼负101号,地址三:务川县丹砂街道思州壹品一号商业一层1号商业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务市监罚[2024]11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了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2024年7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本地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
证据二: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NCP202407469)一份,证明事实如下:
1.证明了被抽检食品为本地辣椒的事实;
2.证明了被抽样单位为务川尚购生活超市的事实;
3.证明了被抽样本地辣椒抽样日期、抽样数量等信息的事实;
4.证明了镉(以Cd计)实测值0.156mg/kg(标准指标≤0.05mg/kg)的事实;
5.证明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被告知享有书面复检申请的事实。
证据四:对务川尚购生活超市经营者委托的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事项如下:
1.证明了其在销售本地辣椒的事实;
2.证明了收到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的事实;
3.证明了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的事实;
4.证明了购进本地辣椒的时间、地点、数量的事实;
5.证明了本地辣椒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的事实;
6.证明了购进本地辣椒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事实;
7.证明了购进本地辣椒没有销售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检验合格报告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事实如下:
1.证明了我局2024年8月12日送达相关文书的事实;
2.证明了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核查的事实;
3.证明了现场提取进货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的事实。
证据六:务川尚购生活超市2024年7月12日和2024年7月13系统销售查询记录共2份,证明销售本地辣椒销售时间、单价、数量及金额的事实。
证据七: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开展本地辣椒核查及签收文书的事实。
证据八: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了对抽样过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的事实。
证据九:2024年8月12日签收的送达回执一份,证明当事人签收相关文书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一: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处理与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本地辣椒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2
务市监罚[2024]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月5日,务川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事项如下
1.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事实。
2.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的食用农产品小黄姜的购进的时间、数量、以及现场检查时该食用农产品均已售完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收集的购货单据1份;
1.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小黄姜时间、以及供货商的事实。
2.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小黄姜数量、价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月26日、2024年3月4日,询问调查笔录、电脑登记电子采购单据、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各1份,证明事项如下
1.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小黄姜数量25㎏。
2..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小黄姜的购进价格18元/㎏销售价格19.96元/㎏。
3.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小黄姜的供货商系遵义市红花岗区雪域西南农产品交易中心D区20栋一层01号苟氏姜蒜苟娟处购进的事实。
4.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的食用农产品小黄姜的所使用车辆牌照号:贵CX130C卡车负责运输的事实。
5.证明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小黄姜经营活动已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的主体经营资质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月26日,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1月5日,本局依法送达经贵州省检测枝术研究应用中心2023年12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NO:XBJ23520326690266601)1份,证明事项如下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生姜经贵州省检测枝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XBJ23520326690266601),检验结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员签字认可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罚款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8000.00元
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