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英明星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东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502MA6YB9TM8H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故市村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临烟处﹝2024﹞第063号
2024年6月5日11时42分,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一白色长安铃木轿车(车牌号:陕E4Q932)车内装有大量违规卷烟,准备从西安市临潼区油槐街道运往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经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人员立即前往调查,于当日12时30分,发现一辆停放在西安市临潼区油槐街道办西30米路南的白色长安铃木轿车(车牌号:陕E4Q932)装完货准备驶离,在公安人员取得货主沈东明的同意下,执法人员向货主沈东明说明来意,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车内后排座位与后备箱内装有大量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违规卷烟,经现场清点,共查获好猫(猴王磨砂)5条、好猫(细支长乐)13条、利群(新版)17条,等共计47个品种141条,当事人沈东明现场无法提供所运输卷烟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临潼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临烟存通字[2024]第1044、1045、1046、1047、1048号)送达当事人。经查,沈东明未持有上述卷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因当事人沈东明经营的地址位于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英明星烟酒店卷烟不够销售,便驾驶车牌号为陕E4Q932的白色长安铃木轿车在西安市临潼区油槐街办收购上述卷烟,打算用于自己商店销售,当事人沈东明在收购卷烟完成装车后,准备驾驶车牌号为陕E4Q932的白色长安铃木轿车将上述卷烟通过临渭交界从西安市临潼区运往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沈东明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号),当事人沈东明违法运输总额为2758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涉案车辆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当事人沈东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对当事人沈东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运输总额27580.00元35%的罚款,计人民币9653.00元的行政处罚。
9653.00元
临潼区烟草专卖局
2024-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