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零肌龄美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晓 | 注册资本:2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02MA6QEURQ4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五里亭路8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49号
当事人于2021年07月16日登记成立,在隆阳区万和华府从事美容服务,2026年4月22日搬迁至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五里亭路80号继续从事美容服务经营活动。
期间,当事人于2026年5月20日通过美团平台发布含有“单部位脱毛 ¥680 ×1 实付¥90”“单部位脱毛 ¥90 ¥680”“单部位脱毛 ¥98.00 1.4折 ¥680.00 ”等内容的项目订单价格宣传页面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该宣传价格中的划线价680元(门市价)、实付¥90、¥98元均为当事人授意,由美团标价,其中的单部位脱毛1次对比价格划线价680元(门市价)在店内并无该项目及标价,实为168元1次,680元6次的脱毛项目,属虚假、不真实准确的价格。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美团经营宝电脑端提取的到店验券数据截图,截止2026年9月1日,尚无该项目的核销记录,故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所得为零。
此外,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未对开展的服务项目及商品进行明码标价。从到店验券数据看有“头发清洁洗护”项目消费记录3单,每单9.90元,消费金额合计29.7元;“活氧泡泡spa面部深层补水70分钟5次卡”项目消费记录5单,其中4单的单价为57.50元,1单的单价为68.00元,消费金额合计298元,故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所得为327.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明码标价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价格的违法事实。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未发现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但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以下处罚建议:
一、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327.7元;
二、对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
上述罚没合计人民币527.7元整。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但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以下处罚建议:
一、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327.7元;
二、对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
上述罚没合计人民币527.7元整。
20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