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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章荣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4001582375100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西冲社区国际印刷包装城二期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14
(2025)云0111民初15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民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张**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5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民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6〕377号
经查证:2026年4月15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云南民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和制度。 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及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